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1. 总则
2. 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
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商住楼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特大型
>30000
>10000
 
15000~30000
>5000
 
3000~15000
>1000
 
<3000
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火等级
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櫊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