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防⽕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等级
4.总平⾯布局和平⾯布置
4.1总平⾯布局规定
4.2防⽕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布置
5.防⽕防烟分区
5.1防⽕分区的⼀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分区
5.3⾼层商业建筑防⽕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门和防⽕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型商业⽤房防⽕设计
8.1 ⼩型商业⽤房分类
8.2 ⼩型商业⽤房⼀般规定
8.3 ⼩型商业⽤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和灭⽕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消⽕栓给⽔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
9.4 ⾃动喷⽔灭⽕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调节商住楼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
11. 电⽓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线路及电⽓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标志
11.4⽕灾⾃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和减少⽕灾的危害,保护⼈⾝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
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作⽅针。⽴⾜⾃防⾃救,采⽤可靠的防⽕措施,做到安全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适⽤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部装修设计应执⾏《建筑部装修设计防⽕规》GB50222的规
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设计除执⾏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们进⾏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固定隔断,采⽤柜台、货架等展⽰商品的销售⽅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采⽤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个独⽴商铺。
2.0.5 安全出⼝ safety exit
供⼈员安全疏散⾄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和直通其它室外安全区域的出⼝。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于⼈员疏散通⾏⾄安全出⼝或相邻防⽕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于⼈员安全通⾏⾄室外出⼝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层楼梯(间)到室外出⼝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疏散⾛道通向安全出⼝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空间中的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端敞开,其它三个⾯⽤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烟⽓和热⽓进⼊的楼梯间。
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级防⽕门的楼梯间。如在防⽕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门。
2.0.14 防⽕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部采⽤防⽕墙、耐⽕楼板及其它防⽕分隔设施分隔⽽成,能在⼀定时间防⽌⽕灾向同⼀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分隔所形成的具有⼀定蓄烟能⼒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层或⾸层及⼆层设置的百货店、副⾷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型营业性⽤房。该防⽕单元建筑⾯积不超过300M2,采⽤耐⽕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极限不低于2.00h且⽆
门窗洞⼝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疏散楼梯应分别独⽴设置。
防⽕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积应分为特⼤型、⼤型、中型、⼩型,应符
合表3.1.1的规定。
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部分组成,各⾃所占⽐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 耐⽕等级
3.2.1 特⼤型、⼤型商业建筑的耐⽕等级应为⼀级耐⽕等级,单层的⼤型商业建筑可为⼆级耐⽕等级。
3.2.2 中型、⼩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级耐⽕等级,当层数不超过⼆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层
时可为三级耐⽕等级。
3.2.3 当菜市场为独⽴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分区最⼤允许建筑⾯积⼩于600 m2时,其耐⽕等级可为四级。
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等级均应为⼀级耐⽕等级。
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极限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注:耐⽕等级为⼀、⼆、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柱承重,以⽊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 ⾼层商业建筑存放可燃物(⽕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动灭⽕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0.5h。
4总平⾯布局和平⾯布置
4.1 总平⾯布局规定
4.1.1商业建筑的总平⾯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源等。
4.1.2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以上的宽度,以满⾜⼈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的出⼊⼝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与⼀个⾯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 ⼤型、特⼤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灾危险性为甲、⼄类⼚(库)房和甲、⼄、丙类液体和⽓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 设在商业建筑的汽车库,应按现⾏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规》(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4.2防⽕间距
4.2.1商业建筑与相邻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建筑之间的防⽕间距(m)
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措施后,其防⽕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规》(GB50016-2006)第5.2.1条和《⾼层民⽤建筑设计防⽕规》(GB50045-95)第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
4.2.2特⼤型多层商业建筑与⾼层建筑的防⽕间距⾄少应满⾜13⽶,与⾼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建筑的间距⾄少应满⾜9⽶。
4.2.3商业建筑与⼚(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规》(GB50016)和《⾼层民⽤建筑设计防⽕规》(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
4.3消防车道
4.3.1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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