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一)消火栓系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8.6.1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的竖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不执行此条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许设不超过5个消火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已于2006121日起施行。其中第8.4.2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们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GBJ 16-87已废止。新《建规》的第8.4.2.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第8.4.2.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第8.4.2.6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22005年技术问答(二)8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面的放宽办法?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
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2005年技术问答的(二)8条仍可参照进行审查;⑵三层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GB 50016-20068.3.3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关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过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
4、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版)第8.6.2条第二款中规定水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新《建规》GB 50016-20068.5.7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丙类厂房, 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6、“高规”第7.3.5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
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层次)。
7、⑴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7.4.2,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
答:⑴非塔式的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2个单元互相连接,形成环状管网。
⑵根据新《建规》第8.4.3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
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
答: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
9、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水喉只适用于符合GB 50016-20068.3.3条范围的建筑。
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
答:是消防电梯需要设消火栓,不是消防电梯可以不设。
11、住宅底层汽车库、门开启宽度2.4m以上,小间隔断是否考虑水消防?
答: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12、《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3.4.13条要求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消火栓给水系统设计,有的设自动排气阀,有的不设,审查如何处理?
答:消火栓给水系统立管顶部的自动排气阀可设可不设,不视作违反规范。
13、《高规》GB50045-982005年版)第7.4.6.7条“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按钮的设施”,请问,在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中,是否一定要有文字表述?如无表述,可以判定其违反强制性条文吗?
答:如在水专业的设计说明中无表达,而在实际的电气设计中已有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不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一般情况下,该问题可由电气专业审查提出。
14、层数不超过18层且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商住楼或不超过24m的多层商住楼,防火挑檐等4个方面都满足苏公消[2004]17号文,但是在商用部分和住宅之间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上有多处卫生间排水管上下贯通,是否仍可以分开设防?
答:类似此问题所提出的条件,该商住楼的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可分开设防。商业部分设置消火栓和自喷系统,住宅部分仅设消火栓系统。
15、某工程,建筑面积为5000m2,共四层,体积为20000m3,耐火等级二级,设计确定其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5/秒,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秒,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为27.73/
秒,请问: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怎么决定?
答:屋顶消防水箱按10分钟的消防水量(室内消火栓与自喷系统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计算值大于18m3,可采用18 m3,建筑物为非高层建筑物时,执行新《建规》GB 50016-20068.4.4条。
16、有一幢高层居住建筑:地下室一层,地上二十二层,一梯三户,设置二座电梯(其中一座为消防电梯),按照《高规》GB 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设计消防立管一根,每层设置一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请问:“是否还应该按照第7.4.6.8条的规定,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火栓”?
答:所提问题的情况,设计的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GB50045-952005年版)第7.4.2条规定。超过18层的单元式和塔式住宅均不可仅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栓,可采取两根竖管两个单栓或双竖管组合双栓的布置。无走道的扩大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可利用该栓。
17、底层为东西向商铺,二层为商铺及储藏,3-6层为南北向单元式住宅,商铺部分设有消防系统,住宅部分是否也应设消防系统?
答:如商铺与上部住宅建筑防火隔断措施符合GB 50016-20065.4.6条的规定。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 32/J26-20068.1.5条的规定时,3-6商住楼层住宅可不设消防给水。
18、二层建筑其底层为商铺,二层的建筑平面设计与底层相同,但设计注明为住宅,此类建筑如何处置,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
答:审查时遇到此类情况:不注明二楼平面房间用途但又与底层相同设计,一是敦促其明示性质,二是视作公共用房(非住宅类),按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某工业企业因市政给水管网只有一条进水管,厂内设独立的消防水池(水池容积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水量计),和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问题如下:
1)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分开建还是合建好?
2)市政给水管网是否应与厂内消防管网连接?
3)消防水池是否属自备水源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