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恒基中心公寓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2.05
【字 号】宁价房物字[2004]005号
【施行日期】200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恒基中心公寓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四年二月五日 宁价房物字[2004]005号)
南京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报告》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恒基中心公寓高层商住楼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楼及商住楼中居住用房为1.2元,办公营业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上述收费标准应根据配套设施到位情况分步实施。物业公司与业主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收取。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
  1、楼内公共楼梯、走道、大堂、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和区内道路、绿化带、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等。
  2、实行24小时安全护卫人员值班巡视,负责大楼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监控设施的操作值守。
商住楼
  3、大楼公共设备设施(电梯、水泵、供配电、消防、监控、公共照明等)的维护保养。
  4、区内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
  三、地下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为10元,摩托车为15元;小汽车停车为260元。
  四、公共水电费(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六、本批复自2004年2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