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防平安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局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平安管理效劳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平安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定期开展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催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平安效劳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实行防火平安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平安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平安员,并使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平安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告知其考前须知,指导、催促其遵守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八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平安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平安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平安技术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平安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平安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平安地点,并选择适宜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平安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去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当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平安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住楼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禁止以下行为:
(一)挪用、撤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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