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公共建筑
(一)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1983年6月1日前设计的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筑
(一)地下公共建筑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地下轨道交通超过3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三、人员密集场所
(一)三级医院;
(二)五星级的宾(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市场;
(五)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枢纽;
商住楼(七)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八)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和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乘客座位总数超过5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
(十)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十一)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四、易燃易爆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总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工艺装置;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五、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建筑内(含合用建筑)内,如设有符合上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该建筑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纳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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