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试行版)
2010130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
第五章 建筑退让………………………………………  25
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30
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2
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彩………………………  35
第九章 基地出入口……………………………………  38
第一十章 日照分析………………………………………  38
第一十一章 附则……………………………………………  4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3
附录二  计算规则………………………………………  45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广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结合广汉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仅适用于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
1.0.3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1.0.5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区;中山大道、汉口路、东西大街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1.0.6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1.0.7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0.1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对建设项目应明确用地分类的种类和主要用途。
2.0.2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一)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当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1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X
X
X
X
X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X
X
商住楼
X
X
X
公共
设施
用地
商业
金融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C12
X
X
X
商业用地
C21
X
X
X
X
X
金融保险用地
C22
X
X
X
X
X
贸易咨询用地
C23
X
X
X
X
X
服务业用地
C24
X
X
X
X
X
旅馆业用地
C25
X
X
X
X
X
市场用地
C2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文化
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X
X
X
X
X
文化艺术用地
C32
X
X
X
X
X
广播电视用地
C33
X
X
X
X
X
X
X
图书展览用地
C34
X
X
X
X
X
影剧院用地
C35
X
X
X
X
X
游乐用地
C36
X
X
X
X
科研设计用地
C65
X
X
X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工业用地
M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0.1  城市规划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第一分区:①旧城区(由大件路、宝成铁路及鸭子河围合的区域);②城市交通枢纽站址周边区域。
第二分区:规划区内除第一分区以外的主要建设用地:城北新区、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民航飞院片区
第三分区: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其开发强度须研究确定。
注:城东片区、广汉经济开发区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0.2  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一)第一分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3-1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二类
居住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33
5.0
详见
31-1
31-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商住楼
40
7.0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6.0
商业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50
不限制
25%
5.0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5
不限制
    第一分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3-1-1
规划限高(米)
平均层数(层)
H22
22 - 30
30-37
37 -50
50 - 60
6
78
9
1011
12
13 15
1618
住宅建筑密度
33%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住宅建筑
容积率
2.0
2.02.2
2.3
2.4
2.5
2.7
2.8
3.0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