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 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23.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优势再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推行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依法避让自然保护地。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市场主体按照特许经营的方式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延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投融资平台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发挥投融资功能,弥补市场主体投入不足,投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勘查现场,听取有关单位和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后续铁路、公路、航道、水利、供电、供水、输油、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和周边众通行。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场所。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高速公路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地域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同步建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停车区、休息区、购物区、餐饮区、加油充电区、汽车维修区、交通安全宣传区等功能区,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设施。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义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被征地众的合法权益,并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高速免费吗  第十五条 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取土的,应当优先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等,并与土地开
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高速公路建设损坏沿线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撤离前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上述两款规定,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高速公路的项目施工前,应当依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上述项目中,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依法拆除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未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 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涉及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