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廉洁自律五个方面,具体体现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
三、考核等次与标准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优秀”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七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合格”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第八条根据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学生评奖、资助、推优入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不讲原则,造成学生不满和较坏影响的;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或行政记过及以下处分的。
第九条根据皖人社秘〔2012〕410号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言论的;或者道德品质较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师德师风要求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正常工作安排;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考核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其他应当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1、所带班级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辅导员述职报告2、辅导员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学院党委主持召开考评会、座谈会、检查会、测评会等,对辅
导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由个人自评、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学院评议四个方面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15%、30%、15%、40%。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填报《**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附件1),并按考核评价的内容与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作为考核辅导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个人自评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15%。
2、学生评议。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评议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按其所带班级学生数随机抽取10%学生参与评议;兼职辅导员按其所带学生数随机抽取20%参与评议),学生对辅导员评议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评议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30%。
3、辅导员互评。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互评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15%。
4、学院评议。学院党委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学院党委评议成绩占辅导员考核总成绩的40%。
5、学院党委根据一线专职辅导员系列和兼职辅导员系列初步确定相应系列辅导员的考评等级。其中,推荐“优秀”等级辅导员候选人的人数,不应超过所在系列辅导员总数的15%(尾数进一法);“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辅导员按实际情况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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