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3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3.26
【字 号】东府办[2004]32号
【施行日期】200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03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4]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东莞市2003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2003年度收费综合年审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辖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2003年度的收费情况进行综合年审。为使收费综合年审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展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收费综合年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年审办),设在市物价局(:2236388、2222697)。市年审办负责对全市收费单位2003年度的综合审查工作。
  二、收费综合年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路桥收费和持有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经
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市直属单位及其基层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各镇区及其下属单位以及相关的经营服务收费单位,均列入此次收费综合年审范围。其中,对建设收费、机动车办牌办照收费、中小学教育收费(含民办学校收费)、停车场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众投诉较多的收费,将进行重点审查。属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暂不列入本次年审范围。
  (二)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省、市现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收费;
  2.收费单位是否继续执行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特别是去年取消、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收费,是否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方式;
  3.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4.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票据收费;
  5.收费单位是否按市政府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6.各镇区是否按市政府要求落实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三、年审的时间安排
  本次收费综合年审采取单位自审自纠自报、市年审办重点抽查的办法,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审自纠自报阶段
  时间安排为4月1日至4月10日,主要任务是:
汽车年审需要什么资料  1.各收费单位对照本次年审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自审自纠工作,如实填报《2003年度行政事业收费收支情况年审表》、《2003年度经营服务性(教育、医疗)收费收支情况年审表》(以下统称年审表)各1份。
  2.市直属部门下属的收费单位,各镇区下属的收费单位将上述《年审表》及《许可证》分别按附件一的分类,交由所属市主管部门或本镇区收费综合年审主管机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属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镇区统一报送市年审办;中央、省驻莞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将有关表格、《许可证》直接报送市年审办。
  (二)会审、处理整改和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为4月11日至6月30日。主要任务是:
  1.会审。由市年审办对各执收单位报送的《年审表》,按收费综合年审的要求和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市年审办对如下四种情形的《许可证》进行更换:(1)2001年6月30日前核发的;(2)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作调整的;(3)收费部门、单位的收费性质发生变化或收费部门、单位负责人变更的;(4)其他。
  核盖年审章。市年审办对2003年9月30日前核发并经审查合格的《许可证》加盖“东莞市收费综合年审专用章”。
  2.处理。对年审中发现的收费违规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对自审自纠自报的问题从宽处理;对不按时按质完成自审自纠自报的收费单位,将由市年审办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对屡审屡犯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总结。市年审办对全市收费综合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通过综合年审,抓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治,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行为。
 
附件
 
《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年审表》报送办法分类表
  一、直接报送的
  1、市民政局(含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殡仪馆)
  2、市国土局(含地矿局/地价评估所/测绘队/土地交易中心/各国土分局)
  3、市口岸局(含各货柜车检查场)
  4、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5、市外事侨务局
  6、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7、市审计局
  8、市档案局
  9、市妇联(含一幼/二幼/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
  10、市公安局(含户证科/治安科/签证科/收容教育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市报警中心/法医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保安服务总公司)
  11、市司法局(含公证处/各律师事务所)
  12、市中级人民法院
  13、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含各大队/检测站)
  14、市安达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含各服务部点)
  15、市公安边防分局
  16、东莞边防检查站
  17、市财政局(会计科、会计协会负责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算协会)
  18、市工商局(含工商信息服务中心)
  19、市商标事务所
  20、市国家税务局
  21、市地方税务局
  22、瑞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含下属各分公司)
  23、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含下属各分公司)
  24、市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支局/贷款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