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体检总体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试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考生资格实行详细审查,并进行通用体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身体状况,确定考生是否具备录用资格;
3、通用体检项目以通用标准为准,具体由录用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考生资格审查情况,综合确定有关体检项目和征求专家建议;
4、坚持守法、规范、公开、公平、择优、审慎、尊重自愿原则开展体检;
5、按照科学合理的条件,充分考虑考生自身情况,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给予倾斜照顾。
二、体检内容
一般体检项目:
(2) 化验检查: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糖水平、血红蛋白测定、尿常规等)、血凝试验(血脂测定、血粘度及血液其他检验)、肾功能检查(血清肌酐测定、血尿酸测定、血钾测定、血钠测定、血清乳酸酐测定等)等。
(3) 其他检查:X线摄片(头颅摄片、胸部摄片等)、心电图、肝功能检查、脑血管检查、内镜检查、精神病检查、心理测试等。
三、总体标准
1、身高:根据职务,男性应为 160cm 以上,女性 155cm 以上;
2、体重: 根据身高计算,体重在正常范围内;
3、血压: 收缩压不超过 140mmHg、舒张压不超过 90mmHg;
4、内科:心、肝、肺、脾脏等有无明显异常;
5、外科:肌肉、关节、皮肤、淋巴结等有无明显异常;
国家公务员考试条件 6、器官检查:眼睛、耳朵、鼻子、咽喉、口腔、咽管等有无明显异常;7、血液检查:血常规、血脂、血尿酸、血糖、血清肌酐等检查正常;
8、X线检查:头颅检查、胸部检查等有无明显异常;
9、心脏检查:心电图、脑血管检查、内镜检查等有无明显异常;
10、ん神经检查:有无肌肉麻痹、精神异常等明显异常。
四、可以放宽标准的病
录取机关可以根据考生的身体状况,和所参加考试项目及职务职责要求,适当放宽标准,允许有健康状况不良,但经专家组正确平衡行为者录取,如:
(1)心脏病患者:心脏病、心肌炎、心律失常等;
(2)呼吸系统病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肺气肿;
(3)消化系统病患者:胃溃疡、胰腺炎、消化性溃疡等;
(4)血液系统病患者:贫血、血尿症、血友病;
(5)内分泌系统病患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肾上腺增生症等;
(6)神经系统病患者:帕金森病、脑出血、中风等;
(7)体晴失调病患者:注意力不足症、睡眠障碍症、心理行为障碍等。
五、不宜录取的疾病
(1)传染病患者:各种可怕疾病、寨卡病毒病、疟疾、流行性腮腺炎、登革热等;
(2)先天发育性缺陷:肢体缺失,大脑性瘫痪、口腔外科大手术病史;
(3)由、酗酒、药物滥用引起的器官损害;
(4)恶性肿瘤、骨髓瘤支持系统恶性肿瘤、癌症及其他致癌因素导致的疾病;
(5)晕厥症、脑血管病及其它影响行为能力的疾病;
(6)呼吸系统疾病:、结节性结肠炎;
(7)血液疾病:自身免疫性血液病、淋巴瘤等;
(8)其他不宜录取的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注意缺陷多动症等精神疾病;血管性颅炎、脑膜炎、神经炎、脑肿瘤等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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