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辞去公职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对辞去公职作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通常是因为个⼈的原因,不愿意在机关⼯作,⼀般情况下,有关机关应当准予辞职。但是,申请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的⼀项权利,在⾏使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法定的程序。公民进⼈公务员队伍后,与所在单位建⽴了相应的⼈事⾏政关系,享有⼀定的权利,承担了⼀定的义务,要受与所在单位的⼈事⾏政关系的约束,不能随意辞职,说不⼲就不⼲。由于公务员的特殊⾝份和所承担的公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要考虑所在机关正常的⼯作运转,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因此,本法对公务员辞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国家公务员暂⾏条例两项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条件和⼀项兜底性的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是: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如⼈事部发布的新录⽤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规定中规定,通过考试录⽤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期)。因此,为了保证机关⼯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是指公务员本职⼯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这些在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辞去公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在这些职位上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离开这些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
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继续处理的。
  有些公务员⼯作的性质⽐较特殊,如要求专业性⽐较强,需要特殊知识或者技能,或者完成任务的周期⽐较长,⼯作需要有连续性等。如果从事这些⼯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别的公务员可能⼀时衔接不上,影响机关的正常⼯作,给国家造成损失。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作的稳定、正常、有序进⾏,避免和减少国家利益损失的发⽣,本法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2)公务员有违法违纪⾏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公务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进⾏,⼆是可能逃避责任,如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如果该公务员辞去公职,就⽆法对他处以开除处分了。因此,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机关、纪检部门的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国家公务员考试条件
  前四项列举了⽬前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但这种列举可能不全⾯,为了防⽌遗漏,给弥补本规
定留下⽴法空间,本条给法律、⾏政法规开了⼀个⼝⼦,就是说其他法律、⾏政法规还可以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