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邮政局、储汇局营业部:
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订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关于转发“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通知》津邮〔2006〕第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认真学习,且严格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储汇局业务部。
附件:
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天津市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第三条 全市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和网点营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原国家邮政局颁布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的关联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四条 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计划申请工作,由各区县局编制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落实效益责任,且上报市储汇局,市储汇局汇总全市新增网点计划数,上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审批。待总行批复后,由市储汇局向天津市银监局上报审批申请。市储汇局将根据天津市银监局审批结果,批复下达各局邮政储蓄网点建设计划。
第五条 新增邮政储蓄网点获准开业的,各区县局至少提前壹个工作日向储汇局上报机构新增
申请,写明机构名称、机构IP地址(从信息技术局取得)、机构地址、、、地域类别,且加盖区县局业务公章。(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区县局机构或邮政储蓄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区县局应及时书面上报储汇局进行系统内机构信息变更。
第七条 撤销邮政储蓄网点,由各区县局向市储汇局提出申请,且提交网点撤且的理由和撤且方案,由市储汇局向银监部门办理网点撤销手续。
银监部门批复网点撤销后,市储汇局应根据银监部门的批复时间要求,办理网点撤销的关联手续,且安排做好网点的退网工作。
第八条 我市邮政储蓄网点壹律实行柜员制管理。
第九条 离行式ATM的建设分为筹建和开业俩个阶段。
(一) 筹建阶段
1、 区县局申请筹建离行式ATM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俩份):
(1) 筹建申请,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离行式ATM的地址、拟设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
(2) 可行性方案,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情况等。
(3) 拟负责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
(4)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等。
2、 储汇局收到筹建申请,于3个工作日内到拟筹建离行式ATM进行现场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准文件。
(二) 开业阶段
1、 拟设离行式ATM筹建完毕,区县局报送离行式ATM开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四份):
(1) 开业申请,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地址及筹建情况。
(2)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3) 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4) 离行式ATM营业场所照片。
(5) 管理办法及关联内部控制制度。
(6) 拟设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7) 拟负责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8)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2、 储汇局收到离行式ATM开业申请方案,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报银监局,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储汇局收到银监局批准文件起2个工作日内转发。
第一十条 储蓄网点应按《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邮储〔2004〕第88号)妥善保管“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应张贴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各局应按规定格式制作《金融许可证公示》,和《金融许可证》
且列放置。
《金融许可证公式》的“储蓄网点负责人”应为各区县局储汇分局长。
如《金融许可证》或储蓄网点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公示》,且将公示复印件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储汇局。
新发、更换的《金融许可证》由储汇局于银监局统壹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费用由所属区县局负担。
第一十一条 储蓄网点日终,应及时进行系统机构签退,由于特殊业务需要,需延时处理,应通过所属区县局上报储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