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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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郭建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帅,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高广华,*,汉族。
被执行人路凤琴,*,汉族。
被执行人高树茂,*,汉族。
被执行人路德祥,*,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借款150036.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被执行人高树茂、路德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税务,无股权,工商无注册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候冻结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树茂的银行存款4594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
6.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广华、路凤琴、高树茂、路德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国邮政储蓄余额查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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