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农村取暖【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30
∙【字 号】晋政发[2011]26号
∙【施行日期】201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市、县(市、区)三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
现将《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省低收入农民众冬季取暖问题,促进煤炭企业和农村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指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两倍(4736×2)水平的农户。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1吨/户”冬季取暖用煤,从2011年起执行到2015年底。
第三条 全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行供煤补贴的方式。运城市由省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调剂解决。其他市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需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协调解决,要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富煤县(市、区)与贫煤县(市、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的统筹调剂工作。自本办法下发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且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原协议供应,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未签订村矿协议的,由各市人民政府从属地省、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统筹安排,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按控股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办法和“因地制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利于落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要把好事办好,确保冬季取暖用煤真正落实到低收入农户。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煤炭生产企业)均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户供煤补贴计划,
自觉做好煤炭供应工作,供给低收入农户的煤炭要保质、保量,不缺斤短两、不掺杂使假。
第六条 煤炭生产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供应的煤炭在财务核算时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销售票管理部门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要设计使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票据。承担铁路、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煤炭的运输车辆开辟绿通道,确保运输通畅。公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对这些车辆要及时验票放行,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属地人民政府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属地人民政府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党和政府的此项惠农、惠民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第八条 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涉及煤炭、农业、财政、税务、国资、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