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
特定项⽬⽤地减免。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2.企业公共⽤地免税。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
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偿使⽤免税单位的⼟地,应当照征⼟地使⽤税。
三、免征⼟地使⽤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包括⾃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地,暂免征收和城镇⼟地使⽤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的房产、⼟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积的⽐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业务⼆: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有的(包括⾃⽤和出租)⼤宗商品仓储设施⽤地
对物流企业⾃有的(包括⾃⽤和出租)⼤宗商品仓储设施⽤地,减按所属⼟地等级适⽤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四:⽤于天然林保护⼯程的⼟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期⼯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于天然林保护⼯程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于其他⽣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业务五:占⽤⼟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在其他住房项⽬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地使⽤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占⽤⼟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建设⽤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七:个⼈出租住房
对个⼈出租住房,不区分⽤途,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核电站占⽤⼟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房和通讯设施⽤地(不包括地下线路⽤地),⽣活、办公⽤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九: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
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填海整治的⼟地
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地使⽤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地,是指纳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填海整治的⼟地,不包括纳税⼈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地。
业务⼗⼀:⾮营利性科研机构⾃⽤⼟地
⾮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业务⼗⼆:福利性、⾮营利性的⽼年服务机构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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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等社会⼒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营利性的⽼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以及⽼年服务机构⾃⽤房产、⼟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使⽤税。
业务⼗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
业务⼗四: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的房产、⼟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机构⾃⽤的房产、⼟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
业务⼗六:农林牧渔业⽤地和农民居住⽤地
对农林牧渔业⽤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地使⽤税。
业务⼗七:企业的采⽯场、排⼟场⽤地
对⽯灰⼚、⽔泥⼚、⼤理⽯⼚、沙⽯⼚等企业的采⽯场、排⼟场⽤地,库的安全区⽤地以及采区运
岩公路,可以⽐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企业征免⼟地使⽤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地,应予征税。
业务⼗⼋:盐滩、盐矿的矿井⽤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地,暂免征收⼟地使⽤税。
业务⼗九:对港⼝的码头⽤地
对港⼝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地,免征⼟地使⽤税。
业务⼆⼗:劳改单位⽤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收⾃⽀的劳教单位的⼯⼚、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活⽤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宿舍、犯⼈宿舍、储藏室、⾷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地及其周围⼟地,均免征⼟地使⽤税;
3、对监狱的⽤地,若主要⽤于关押犯⼈,只有极少部分⽤于⽣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地使⽤税。
业务⼆⼗⼀:⽔利设施及其管护⽤地
对⽔利设施及其管护⽤地(如⽔库库区、⼤坝、堤防、灌渠、泵站等⽤地),免征⼟地使⽤税;
业务⼆⼗⼆: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业务⼆⼗三:其他免征⼟地使⽤税的⼟地
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5、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业务⼆⼗四:⼟地使⽤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具体政策,⼤体来看主要包括包括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或者军队⽤地的这些。不过免征⼟地使⽤税的⽤地在审批流程上是⽐较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