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互联网
【发文案号】嘉文综罚字〔2021〕3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4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3250239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
【处罚日期】2021.08.17
【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黄国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综罚字〔2021〕30号当事人:黄国华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XXXXX 住 址:嘉善县罗星街道东方名嘉西区16幢3单元202室根据众匿名举报线索,2021年6月21日,嘉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创办的嘉善善游户外俱乐部(号:js_syhw)进行远程勘验。经勘验,发现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已另案处理)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开展现场检查,查获一单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
络经营旅游业务,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提取和固定。6月22日、2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均陈述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意该公司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并由本人招徕、组织游客完成了2021年5月2日至5月3日温岭石塘2日游业务的违法事实。6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对黄国华涉嫌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明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2日通过该公司创办的嘉善善游户外俱乐部前期发布的“五一特辑‖5.2-3出海捕鱼,住豪华四星酒店,神秘小海港.藏着马卡龙的村庄,360度的ins风观景台享受海边慢生活” 温岭石塘旅游行程,由本人招徕、组织10名游客,完成了2021年5月2日至5月3日温岭石塘2日游的旅游业务。该行程,当事人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收取10名游客每人520元报名费,并提供了交通工具、住宿、导游、保险等包价旅游服务。该笔旅游业务,当事人共收取报名费用5200元,获利200元,故认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举报处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2)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创办的嘉善善游户外俱乐部远程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远程勘验截屏证据复印件20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办的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和事实;(3)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前往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查获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4)嘉兴市善游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5)《2021.5.2-3日温岭石塘游客报名单》1份,转账记录截屏3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出具的相关资料、收款凭证;(6)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国华的个人身份信息;(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导致客观上破坏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妨碍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文综罚告字〔2021〕30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时间短,且仅经营一笔旅游业务,获取违法所得较少,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之规定,本局嘉兴旅游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可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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