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速递管理手册2
接“中通速递管理手册1”
第四篇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网络遗失快件处理办法
随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中通速递原有的仲裁条款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中通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前期仲裁条例及行业标准,对原仲裁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特制订出本处理办法。
第一节 遗失件概述及负责认定
第一条 所谓遗失件,是指快件在正常运转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造成丢失且不能挽回的快件。按快件遗失的环节,一般分为出发遗失、中转(在途)遗失和目的地遗失(含内件短少、损毁)。
第二条 出发遗失,是指快件从客户处揽收以后,由于业务员的过失或分拣过程中发生意外等原因,在没有进入第一分拨中心之前就出现的遗失。此类遗失由发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
三条 中转(在途)遗失是指快件在进入第一分拨中心之后,由于分拨中心操作或运输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就发生的遗失。此类遗失由分拨中心或负责运输的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目的地遗失是指快件到达派件网点之后,由于业务员的派送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快第四条
件遗失。此类遗失由派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遗失件确认的原则,是必须经过扫描并上传到计算机数据中心的,经物料部直接销售的面单且单号完整的快件; 打包的快件,外包条码与包内的快件为捆绑形式。 第六条 发件网点必须有快件发出记录,大包必须贴上条码标签并注明目的地。同时对大包内快件、单件的进出都必须做称重扫描,否则发生遗失或短少,无法查实的,由发件网点自行承担;以分拨中心到、发件扫描记录为准。
第七条 快件在航空、铁路或大巴中转过程中遗失的,责任在航空、铁路或大巴的,应由其出具证明,并按中通网络遗失相关标准赔偿。经分拨中心打包发出的或网点间互发打入包内的航空快件,提货方提货后发生遗失,而提货方不能提供航空公司大包破损证明并无核对重量的,遗失责任由提货方承担。能提供航空公司大包破损证明并核对重量有差异的,由航空公司承担遗失责任,按航空赔偿标准赔偿。
第八条 所有网络流通的快件,均以回单签收为准。尽量由本人签收或盖单位邮件收发章。若客户称没有收到此件,又无签收回单;或者有签收单,客户本人又称没有收到的,须由派件网点寻求收件方出具有效收件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单位的须加盖公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由派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因派件网点业务员将快件塞门缝、信箱或业务员自己做签收等行为而造成遗失的,由派件网点承担责任。
快递收费标准第十条 因快件地址填写错误(如:单位与地址不符等)导致派件网点送错,而又取不回的,由派件网点承担20%责任;但若详情单上有填写详细的地址,但没有公司名称,而派件网点也按运单上的地址正确派送后,发件方发现地址填写错误,要求取回,若派件网点不配合取回的,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50% ;若派件网点已尽力去取回,但仍无法取回的,不予处理; 自派送之日起7日内发件网点未经查询和网上登记要求取回的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快件有第一分拨中心的扫描记录后,由于发件网点的扫描不规范,出现发件扫描记
录晚于分拨中心的扫描时间,而其它分拨中心或派件网点无任何记录的,发生遗失后由发件网点自行承担;如果其它分拨中心或派件网点有扫描记录的,发生遗失后,按遗失标准处理,
返还发件网点80% 。
第十二条 未开通或暂停后的网点发出的快件,发生遗失后,按遗失标准处理,返还发件网点50%(经营运中心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发件网点未及时按规定时间向下一网点通报航班、车次、车号等而造成的遗失,由发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提货网点未能按规定时间接车、接航班而造成的遗失,由提货网点承担全部责任。接报航班的相关信息以内网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网上虽有签收记录,但发件网点称收件客户未收到快件,且派件网点又无法提供该快件的签收单,经时效保障部查询后、仲裁书下达前能提供客户签收证明的,按延误件标准处理,否则,按仍按遗失件标准处理;或派件网点能提供签收单,收件客户也确认签收单上的字是他所签的,但收到的是赔款而不是快件,仲裁也不予处理;但经查询确认快件遗失后,派件网点未经发件网点的同意,私自与客户协商赔偿,虽提供了客户的签收证明(如:收据),但提供不出签收单,且收件客户也确认收到的是赔款,而不是快件的,仲裁仍按遗失处理。 第十五条 分拨中心有到件记录而无发件记录,派件网点当天没有全部做到、派件扫描,若发生遗失,由分拨中心和派件网点各承担50%责任;若派件网点当天全部做到、派件扫描,产生遗
失的,由相关分拨中心承担全部责任。。经航空运输发生遗失的不做处理,到达网点后外包装无明显破损,但胶带有变化,送至客户处重量减少,验货后发现内件短少,若短少物品系上述的化妆品将不予处理,若短少物品内容不属上述的化妆品则按正常标准仲裁。 第四十条 若快件在网上显示的重量有明显变轻,派送公司也未发现外包装有破损,但客户签收后才反映内件短少的,视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包装无明显破损,发件网点与第一中转环节的重量基本相符,但到了下一环节后重量有所变轻,客户当场验货发现内件短少,且短少物品的重量刚好与相差的重量基本相符,此种情况分两种:1、若网点或中转部有到件称重扫描,而到件时的重量显示已有短少的,责任由上下
、若到件无称重扫描记录,送至客户处称重清点发现已有短少的,则由下一环节共同承担;2
环节承担。 若中途各个环节的重量上下浮动较大均不相符的,仲裁不做处理;或重量虽有变轻,但经查看外包装后,若外包装除了收件客户拆开的痕迹外,其它地方根本无被拆过的痕迹,仲裁也不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快件发生破损后,派件网点也及时在网上做了破损的问题件登记,但发件网点还
未来得及回复或核实确认,派件网点就直接包装好派送的,待客户签收后才发现内件短少,派件网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但发件网点当天未做出回复,派件网点第二天将快件送达,客户签收后才反映的内件短少,仲裁不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退回件短少:网点在网上有通知问题件(如:超区、无点或到付客户拒收等),发件网点要求退回,但退回发件网点后送至发件客户处发现内件短少或内件为空,而派件网点确认退回时外包装是完好的,若发件网点在到件当日及时上报至仲裁部的,责任由派件网点和发件网点各承担一半责任,否则不做处理。
第三节 贵重物品操作及处理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网络班车运行的区域和网点,不适用第三方(航空、大巴、铁路、物流等)承运的运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贵重物品专用面单
第一款 使用该面单,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价值壹万元以内按快件实际价值赔
偿,超过壹万元的,按壹万元赔偿。由责任人承担80%,营运中心承担20%,只限遗失赔偿,破损短少不在该赔偿范围。
第二款 江、浙、沪、皖经网络班车到其他省的,由营运中心支付省级分拨中心贵重物品的中转费5元/票,由省会城市或省级分拨中心与总部结算中心结算(月结),即每月5日前将上月费用对账完毕,10日前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