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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暗箱操作实名举报信
篇一:如何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如何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内容简介:企业在采购的过程中,会面对很多的棘手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就
是暗箱操作。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发生暗箱操作将会严重损害
企业的利益,给企业的长远发展留下后患之忧。
暗箱操作会一直伴随着采购活动而存在,企业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其现象的发生,但是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此类现象的出现。下面世界工厂网小编就和您分享
一些现在采购行业总结出来的经验。
一、三统一分
“三统”是指所有外购材料要统一采购验收,统一审核结算,统一转账付
款;“一分”则是指费用要分开控制。材料和备品配件的采购要实行“三统一分”的管理机制。统一采购,统一管理,既保证需要,又避免漏洞;既保证质量,又降低价格;既维护企业信誉,又不至于上当受骗。各部门和分厂要对费用的超支负责并有权享受节约所带来的收益,有权决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这样,物
资采购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自然形成了一种以减少支出为基础的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三分一统
“三分”是指三个分开,即市场采购权、价格控制权、质量验收权要做到三权
分离,各自负责,互不越位。“一统”,即合同的签约特别是结算付款一律统
一管理。物料管理人员、化验人员和财务人员都不能够与客户见面,实行严格
的封闭式管理。财务部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照化验单和数量测量结果,认真核算后付款。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最终以降低成本为
目的的制约机制。
三、三公开两必须
“三公开”是指采购品种、数量和质量指标公开,参与供货的客户和价格竞争
程序公开,采购完成后的结果公开;“两必须”是指必须在货比三家后采购,必须按程序、按法规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四、五到位、一到底
所谓“五到位”是指所采购的每一笔物资都必须由五方的签字,即只有采购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财务审查人都在凭证上签字,才被视为手续齐全,
才能报销入账。“一到底”就是负责到底,谁采购谁负责并且要一包到底,包
括价格、质量、使用效果等都要记录在案,什么时候发现问题什么时候处罚。
五、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全过程监督是指采购前、采购过程中和采购完成后都要有监督。从采购计划的
制订开始,到采购物资使用的结束,共有九个需要进行监督的环节,它们是计划、审批、询价、招标
签合同、验收、核算、付款、领用。
虽然每一个环节都有监督,但重点在于制订计划、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
付款四个环节。计划监督主要是保证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使其按正常渠道
进行;合同监督主要是其合法性和公平程度,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质量监督是保
证验收过程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每一个入库产品都符合买方要求;付款监督是确保资金安全,所有付款操作都按程序、按合同履行。如果我们能够把监
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就可以建立确保采购管理规范和保护企业利益的
第二道防线。
所谓全方位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方方面面
没有遗漏,形成严密的监督网。
六、责任追究
监督机制的生命在于责任追究,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谨记。拥有严格完备的监
督机制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所有的努力都将化为泡影。因此监督的关键还
在于及时进行的重罚。科学、规范的采购机制,严格完备的采购控制不仅可以
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不受外部
利益的诱惑。
招标里的暗箱操作方式
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压低价格、抬高价格;泄露标底;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包括与招标代理的串通);投标方与评委串通;陪标;围标;抢标等
篇二: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分析及其防范
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分析及其防范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张丽萍
[摘要] 目前,中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许多违法及违规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程招投标方面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并且没有建立起比较
完善的工程招投标市场体制。文中首先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对招投标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预防和监管违规行为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围标;串标;违规行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招标投标
制度逐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各方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行为日趋规范。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违
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1. 串标行为分析及其监管对策
1.1 串标行为分析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串标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
规定》和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
(1)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
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标行为。
(2)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
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
通招标投标行为。
1.2 串标行为的监管对策
1.2.1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
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宏大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
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