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首先感谢您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今日致信旨在向您举报人民法院法官姜XX和人民法院法官侯XX罔顾法律和职业道德,在未依法质证、未调查清楚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一事。两位法官对于审判工作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无权无势又无计可施,只能撰笔写下这份举报信,恳请各位领导的重视我所反映的情况,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还我一个公道。
我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下文中详细说明。本人郑重保证以下陈述与事实情况相符。2007年12月8日,我方与被申请人孙XX签订卖房契约,同时约定将部分土地交其耕种,但是在契约中孙XX擅自加入“转让”字样,而我方当时并未理解转让和我方交由其耕种的含义不同,该契约签订后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登记。契约签订后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登记。2008年,孙XX拿契约(契约原件只有孙承美一份)去村委会(发包方)进行房屋过户及土地流转,但村委会只进行房屋过户,并没有同意土地流转,更未形成土地流转合同。后来村里相关人员隐瞒土地未流转事实和国家土地补贴政策,私自把土地补贴打入我方给孙XX 的存折中,自2008年至2016年的土地补贴均由孙XX领取。2016年土地确权时,孙XX、村委会均同意确权给我方,但补贴却仍被孙XX领取。2016年10月,矫沟社区给我方发放玉米大豆补贴,我方才得知此事。
并且且村委会改动我家九五合同,以账上没有和经济田不给补贴为由,只给我家上报2.7亩土地。多方维权未果,我将此事诉至法院。但是,一审法院法官姜XX以被告孙XX的人口信息不正确为由逼迫原告撤诉。二审法官侯XX和一审法官姜XX在进行事实调查和质证时玩忽职守,在混淆事实真相下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做出了极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裁判。
举报信格式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两位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姜XX偏袒被告、逼迫原告撤诉、玩忽调查事实真相
2021年1月27日开庭时,姜XX以被告孙XX的人口信息不正确为由,逼迫原告撤诉,声称“不撤诉不给再开庭,不撤诉不给重新立案”,并且将其修改好的起诉状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让其将该诉状打印出来签字。但事实
是原告律师调取的人口信息是正确的。当我重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姜XX 又将案由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更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给原告维权造成很多困难和阻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无论是按照撤诉处理,还是原告申请撤诉,我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姜XX 无疑是在偏袒被告,贻误审判时机。
二、姜XX和侯XX在审理过程中混淆事实真相、枉法裁判
首先,在确认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否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事时,姜法官不去调取当时的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的意见记录,反而询问2021年的村委会的意见,所得出的结论如何印证“转让”事实?这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吗?十三年后的发包方说“我同意你们13年前提交的申请啦”,这简直滑天下之大稽,况且十三年前压根没提出过申请。又何以得出本人的土地转让给孙XX的结论?姜法官据此所做出的裁判罔顾事实,又何以让人信服?同时,新证据表明契约签订时发包方并未同意。
其次,一审第二次庭审期间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系捏造,该证人非孙炉村居民并系被告亲戚,其作证说明的当地土地流转习惯与孙炉村并不相符,其证词因亲缘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法应当排除。而且,作为非本地人如何能作证说明本地的习惯?法官在判词中多次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一词,为契约的性质直接定性,而我们的案件材料中只有某某契约的名称,判决书不遵从客观事实,严重误导裁判走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事实还未调查清楚,两位法官就歪曲事实真相,随意作出判决,如此枉法裁判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封来自底层百姓的泣血哭喊!法院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纠纷的合法出路。我们向司法寻求救济,但事实被歪曲,是如何也等不来公正的判决!作为人民公仆,掌握司法判决大权的法官,应当恪尽职守对待审判工作,而不是,而不是现在这样拿着国家公粮却枉法裁判、不干实事,连事实和证据都未调查清楚!施加阻拦使公民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这是对法律和司法的侮辱!这也是法院和法官的耻辱,我一定维权到底,让不法之人自食恶果,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以上就是本人此番致信所要反映的全部情况,绝无半点夸张之词。言语已然无法表达我的绝望心情,作为安分守己的文明百姓,我不求别的,只恳请各位领导重视我所反映的情况,介入调查和监督!
举报人: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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