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创板各类投资者参与规则
科创板已经开板,由于许多新规则和新尝试的加⼊,投资者的准⼊门槛和⼀级市场的申购规则究竟是怎样的?与主板有何异同?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起来探讨。
科创板已经开板,由于许多新规则和新尝试的加⼊,投资者的准⼊门槛和⼀级市场的申购规则,都值得我们来探讨。笔者准备从三个部分探讨:⼀、个⼈投资者科创板准⼊门槛及申购规则;⼆、机构投资者科创板准⼊门槛及申购规则(含⼀般法⼈投资者及专业机构投资者);三、其他待探讨的相关问题。由于科创板的参与⽅式分为跟投、战略配售、⽹下发⾏、⽹上发⾏,前两部分我将围绕这⼏种参与形式进⾏探讨。最后⼀部分将探讨规则中还有待明确的问题。
本⽂主要依据的法规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承销业务指引”)、《科创板⾸次公开发⾏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科创板⾸次公开发⾏股票⽹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部分内容根据协会近期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与⽹下投资者管理专题》培训内容做出解读。
⼀、个⼈投资者科创板准⼊门槛及申购规则
1.符合条件的个⼈投资者可以参与科创板⽹上发⾏
根据《交易特别规定》个⼈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发⾏参与科创板的申购。条件有以下三条:(⼀)申购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证券账户及资⾦账户内的资产⽇均不低于⼈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的资⾦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以上;(三)上交所的其他条件。根据《交易特别规定》第五条,除核查前两条标准外,开户券商还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和诚信状况进⾏评估,重点评估个⼈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2.个⼈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战略配售,但可通过以下⽅式间接参与:
(1)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发⾏⼈的⾼级管理⼈员、核⼼员⼯可以通过战略配售设⽴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次公开发⾏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发⾏⼈的⾼级管理⼈员与核⼼员⼯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例等事宜。
(2)根据《承销业务指引》第⼋条(三),其他个⼈投资者可以通过以公开募集⽅式设⽴,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参与战略配售。
3.个⼈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下发⾏,只可通过以下⽅式间接参与:
(1)公募产品。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公募产品为以公开募集⽅式设⽴的证券投资基⾦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
(2)符合条件的私募产品。此类产品为符合科创板⽹下投资者条件的私募基⾦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发⾏的符合科创板条件的产品。(条件下⽂会详述)
4.个⼈投资者不能参与跟投
跟投不适⽤于个⼈投资者,跟投只⾯向保荐机构相关⼦公司。
⼆、机构投资者科创板准⼊门槛及申购规则(含⼀般法⼈投资者及专业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分为⼀般法⼈投资者和专业机构投资者。
(⼀)⼀般法⼈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
1.⼀般法⼈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认购在新规中没有特别说明,沿⽤原有⾸发相关制度
⼀般法⼈投资者直接参与科创板如何参与认购在此次科创板新规中没有明确。根据与协会⽼师的沟通,这次新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沿⽤原有⾸发的制度。从这个⾓度理解,⼀般法⼈投资者是可以参与⽹上申购的。具体实操有待后续研究。
2.符合条件的⼀般法⼈投资者可以参与战略配售
(1)根据《承销业务指引》第⼋条,与发⾏⼈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可直接参与战略配售。
(2)和个⼈投资者⼀样,⼀般法⼈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公开募集⽅式设⽴,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参与战略配售。
3. ⼀般法⼈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下发⾏,但可间接参与:
和个⼈投资者⼀样,⼀般法⼈投资者也不能直接参与⽹下发⾏,可通过以下⽅式间接参与:
(1)公募产品。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公募产品为以公开募集⽅式设⽴的证券投资基⾦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
(2)符合条件的私募产品。此类产品为符合科创板⽹下投资者条件的私募基⾦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发⾏的符合科创板条件的产品。
4.⼀般法⼈投资者不能参与跟投
跟投不适⽤于⼀般法⼈投资者,跟投只⾯向保荐机构相关⼦公司。
(⼆)专业机构投资者
1.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下发⾏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次公开发⾏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管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下投资者)以询价的⽅式确定股票发⾏价格。⽹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律管理。
发⾏⼈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款所指的⽹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公告中预先披露。”
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机构投资者和符合⼀定条件的私募基⾦管理⼈是科创板的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协会培训的精神传达,前六类和符合条件的私募基⾦管理⼈是数据分析出来具有较强定价能⼒的主体。由于科创板的市场化定价,所以选取这⼏类作为⽹下投资者。
对于之前已注册为主板⽹下投资者的,前六类机构已⾃动转为科创板⽹下投资者。⽽对于原来已注册主板⽹下投资者的私募基⾦管理⼈协会已经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筛选出来,开通了临时权限,这些私募基⾦管理⼈只需在6⽉20⽇前把补充材料上传,即可开通正式权限。但如果6⽉20⽇前未上传补充材料,则会在7⽉1⽇关闭临时权限。如果以前还未注册成主板⽹下投资者的私募基⾦管理⼈,则需重新进⾏申请。
根据《⽹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私募基⾦管理⼈注册为科创板⾸发股票⽹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完成登记;
(⼆)具备⼀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记录。最近12个⽉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政处罚、⾏政监管措施或相关⾃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具有相应的研究⼒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具有相应的研究⼒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
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定的资产管理实⼒。私募基⾦管理⼈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少有⼀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托管⼈独⽴托管基⾦资产。其中,私募基⾦产品规模是指基⾦产品资产净值;
(六)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管理⼈参与科创板⾸发股票⽹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管理⼈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相较主板注册条件基础上,主要新增:
私募基⾦管理⼈
①在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云(含)以上;
②近三年管理管理的产品中⾄少有⼀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私募基⾦产品
①申请注册的私募基⾦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②委托第三⽅托管⼈独⽴托管基⾦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期货公司的资管计划、私募⾃营不能作为科创板的配售对象,私募基⾦管理⼈管理的产品才可以。
(这⾥简单说明⼀下⽹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的概念,科创板⽹下投资者是以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法⼈为主体的,每个⽹下投资者旗下管理的不同产品为配售对象,⾃营户作为配售对象时名称与⽹下投资者名称⼀致。)
另外,与主板申购和配售不同,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值得说明的有两点:
(1)参与询价的科创板⽹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主板规定中,⾮个⼈⽹下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报价,⽹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有且只能有⼀个报价。
(2)根据《实施办法》第⼗⼆条第(五)项对⽹下投资者进⾏分类配售的,科创板的⽹下投资者分类与主板有所不同:板块A类B类C类
科创板公募产品、社保基⾦、养⽼⾦、企业年⾦、保险
资⾦
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私募基⾦等其他配售对象
主板公募基⾦、社保基⾦、养⽼⾦企业年⾦基⾦、保险资
私募基⾦、QFII、⾃然⼈等其他配售对
配售⽐例:Q(A)≥Q(B)≥Q(C)
基⾦公司专户理财、保险机构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属于C类投资者
2.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
根据《承销业务指引》第⼋条,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产品作为战略投资者,包括了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型投资基⾦或其下属企业;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以公开募集⽅式设⽴,主要投资策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型投资基⾦或其下属企业;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以公开募集⽅式设⽴,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发⾏⼈的⾼级管理⼈员与核⼼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3.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参与跟投
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保荐机构相关⼦公司需参与跟投。根据协会培训内容,保荐机构跟投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保荐时每家保荐机构均需按照《承销业务指引》第⼗⼋条规定的⽐例实施跟投。即各家联合保荐机构跟投⽐例相同,⽽⾮多家联合保荐机构跟投⽐例合计达到规定⽐例。
4.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上发⾏
关于专业投资者中不符合科创板⽹下投资者条件的私募管理⼈或者符合条件的私募基⾦管理⼈管理的不
符合科创板配售对象条件的产品能否参与⽹上发⾏的科创板规则中没有特别说明,即沿⽤原有⾸发规则,推定这些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上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同⼀配售对象参与战略配售、⽹下发⾏、⽹上发⾏不得同时参与,需三选⼀。就像三个不同的赛道,是分赛制。
对于以上⽐较繁杂的要求和说明,笔者整理了⼀张表格,以清晰展⽰各种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门槛的要求和参与形式。
三、其他待探讨的问题
在研究以上两部分问题时,笔者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后续探讨。
1.⼀般法⼈(⾮专业机构投资者)和不符合条件的私募基⾦管理⼈⽹上申购是否如推定可参与科创板⽹上打新,有待实操过程验证。
2.战略投资者中“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型投资基⾦或其下属企业”。这⼀条⾥⾯
的“⼤型”没有量化的标准,具体如何操作,是以排名还是规模的标准?
这⼏个问题笔者会进⼀步通过交易所的培训与交流,以及后续开市交易后的实操解决⽅案为⼤家提供解答。
另外关于科创板详细的定价和配售问题,我们将会在后续的⽂章⾥继续探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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