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政策解读一、创业板注册制体系框架(证监会4项+深交所8项)
二、创业板注册制企业选取标准
一般企业(非红筹、无差异表决权)标准一:净利润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2)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标准二: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3)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标准三:市值+营业收入(过渡期盈利性要求: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一年以后可以申请上市。
(1)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企业行业要求: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
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
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市值和规模要求:
(1)已在上市的红筹公司:符合《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市值不低于
2,0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
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上市的红筹公司,应至少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A.
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B.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
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可以发行的品种:股票或存托凭证。
特别表决权企业(1)存在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
(2)市值和规模要求至少满足AB之一: A.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B.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创业板注册制发行条件
基本条件持续经营: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从成立之日起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业务完整: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及商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未对核心技术人员变动进行要求)
合法合规:近3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刑事犯罪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取消部分现行发行条件: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审核要求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须就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标准请示: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证监会。
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各板块比较
创业板注册制科创板主板新三板精选层所属市场深交所上交所沪深交易所股转系统
审核机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审核、证监会注册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注册
证监会发审委股转公司挂牌
委员会自律审
查、证监会核准
目标定位成长型创新创业企
业,深入贯彻创新驱
动发展战略,适应发
展更多依靠创新、创
造、创意的大趋势,
主要服务成长型创
新创业企业,支持传
统产业与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深度融合,体现与
科创板的差异化发
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
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
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
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
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
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
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
长性的企业。
具有一定盈利规
模的大型蓝筹企
业或稳定发展的
中型企业
创新型、创业
型、成长型中小
企业
公开发行条件(财务指标)(1)两年累计盈利
5000万元;(2)市值
10亿元,净利润为正
且收入1亿元;(3)
市值50亿元,收入3
亿元(一年之后接受
最近一期未盈利企
业)
市值+盈利、市值+收入+研
发投入占比、市值+收入+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市值+
收入、市值+技术优势五套
指标,对应市值10、15、
20、30、40亿元
近三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
3,000万元;近三
年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5,000万元,或
者近三年营业收
入累计≥30,000
万元
市值+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市值+营业收入
及其增长率+现
金流、市值+营
业收入+研发强
度、市值+研发
投入等四套指
标,对应市值2、
4、8、15亿元
发行定价方式市场化询价、直接定
价(不限制市盈率)
市场化询价直接定价(限制市
盈率)
直接定价、竞价
或询价
投资者适当性新增投资者10万元
金融资产
50万金融资产无100万金融资产
交易涨跌幅制度20%涨跌幅限制,前
五交易日不设涨跌
幅
20%涨跌幅限制,前五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
10%涨跌幅限制30%涨跌幅限
制,首个交易日
不设涨跌幅
五、创业板与科创板财务上市指标比较
公司类型
IPO条件科创板
创业板
注册制改革对比
一般企业(非红筹、无差异表决权)(市值+)
净利润或
市值+净利
润+营业收
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
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5000万元。
创业板无市值
不低于10亿元
要求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10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营业收入不
低于1亿元。
相同
市值+收入
+研发投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
创业板无相应
条件
市值+收入
+经营活动
现金流
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科创板交易细则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
创业板无相应
条件
市值+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50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
入不低于3亿元
创业板对市值
要求更高
市值+技术
优势
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
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
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
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
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
创业板无相应
条件
未在上市红筹或差异表决权市值+盈利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
创业板有盈利
性要求
市值(+盈
利)+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
最近一年收入不低于5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
50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
最近一年收入不
低于5亿元。
已在上市红筹符合《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
符合《若干意见》
相关规定。
创业板有盈利
性要求
六、强制跟投制度与负面清单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仅拟对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实施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的制度,其他发行人不强制跟投。(与科创板的全面强制跟投存在差异)
深交所将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企业不能到创业板上市。
七、股份减持
股份减持要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股东应当承诺上市后36个月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与科创板相比,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无特定要求)
(2)为创投基金等提供更灵活减持方式:PE、VC等创投基金减持首发前的股份,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12个月)满后,可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还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实施减持。
(3)明确特定情形下不得实施减持: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减持股份,但上市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再适用前述规定。(与科创板相比,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无特定要求)
股份减持锁定期安排首发前股份限售期:12个月
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应当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
董监高限售期:上市后12个月和离职后6个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限售期:3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豁免条款: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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