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审庭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尽管民事诉讼⼤多没有刑事诉讼复杂,但是还是会有⼀些程序,⽽这些程序⼤多是不能免去的,除⾮是简易程序,那么民事诉讼法⼀审庭审的流程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民事诉讼法⼀审庭审的流程是怎样的”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民事诉讼法⼀审庭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不得参加旁听,证⼈与证⼈之间不能在⼀起。
2.书记员(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动和进⼊审判区;
⑶不准发⾔、提问;
⑷不准⿎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为;
⑸关闭⽆线通讯⼯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给予⼝头警告、训诫;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请审判长、审判员⼊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均已到庭(如有缺席⼈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
原告(被告、第三⼈)的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是法⼈的,核对法⼈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的委托代理⼈姓名、性别、出⽣年⽉⽇、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的关系。委托代理⼈系律师,核对姓名、⼯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
8、被告对原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
9、第三⼈,对原告⽅,被告⽅出庭⼈员有⽆异议?
10、审判长: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经核对⽆误,且当事⼈对对⽅出庭⼈员没有异议,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请求权的第三⼈)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1、审判长:今天是渠县⼈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本
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案由)⼀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当事⼈必须依法⾏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内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当事⼈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或者其法定代理⼈,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民法院依法执⾏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等⾏为,这些⾏为主要有:
第⼀,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与⼈、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以暴⼒、威胁或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
第六,拒不履⾏⼈民法院已⽣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协助义务,这些⾏为包括:
第⼀,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
或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的收⼊,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的⾏为。
按照最⾼⼈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为包括:
⼀是擅⾃转移已被⼈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解冻的;庭审程序
⼆是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查询、冻结、划拨银⾏存款的;
三是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后,给当事⼈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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