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较多的,了解这些都是⽐较有⽤的,⼀般都会通过法律的⽅式维护⾃⼰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经过⼀定的程序。那么,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相信这是很多⼈都想要了解的内容,下⾯由店铺为⼤家进⾏解答。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规范有哪些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动和进⼊审判区;
3、不准发⾔、提问;
4、不准⿎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为;
5、关闭⽆线通讯⼯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给予⼝头警告、训诫;没收录⾳、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全体起⽴,请审判长、审判员⼊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审判台就坐)
(四)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均已到庭(如有缺席⼈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正式开庭活动
(五)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六)审判长:核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
原告(被告、第三⼈)的姓名、性别、出⽣年⽉⽇、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是法⼈的,核对法⼈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的委托代理⼈姓名、性别、出⽣年⽉⽇、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的关系。委托代理⼈系律师,核对姓名、⼯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七)原告对被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第三⼈)出庭⼈员有⽆异议?
(九)第三⼈,对原告⽅,被告⽅出庭⼈员有⽆异议?
(⼗)审判长: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份经核对⽆误,且当事⼈对对⽅出庭⼈员没有异议,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被告×××(独⽴请求权的第三⼈)经(公告送达)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传票送达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审判长:今天是渠县⼈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
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案由)⼀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判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三)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当事⼈必须依法⾏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内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当事⼈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或者其法定代理⼈,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五)审判长:现在进⾏法庭调查。
(⼗六)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补充)。
(⼗七)审判长:被告进⾏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补充)。
(⼗⼋)审判长:第三⼈答辩陈述(代理⼈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对起诉内容有⽆补充)。
(审判长归纳当事⼈争议的焦点)①……②……
(⼗九)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第三⼈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出⽰证据。被告⽅进⾏质证。第三⼈进⾏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出⽰证据。原告⽅进⾏质证。第三⼈进⾏质证。
(⼆⼗三)审判长:现在由第三⼈出⽰证据。原告⽅进⾏质证。被告⽅进⾏质证。
(⼆⼗四)审判长:原告⽅对证据有⽆新的意见?
(⼆⼗五)审判长:被告⽅对证据有⽆新的意见?
(⼆⼗六)审判长:第三⼈对证据有⽆新的意见?
(⼈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出⽰,听取当事⼈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七)传证⼈×××出庭作证。询问证⼈的⾝份(查看⾝份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如有意作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客观陈述其亲⾝感知的事实。
(当事⼈提出向证⼈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
(⼆⼗⼋)原告对证⼈证⾔进⾏质证。被告对证⼈证⾔质证。第三⼈对证⼈证⾔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询问的在这⾥进⾏)
(⼆⼗九)证⼈×××作证完毕,对记⼊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
(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询问的在这⾥进⾏,对合议庭意见⼀致的证据进⾏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四、法庭辩论
(三⼗)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法律⽅⾯进⾏的综合性发⾔,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不应涉及本案⽆关的问题和进⾏⼈⾝攻击,以求得对⽅的理解及法院的⽀持。
(三⼗⼀)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表辩论意见。
(三⼗⼆)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表辩论意见。
(三⼗三)现在由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表辩论意见。
(第⼆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轮辩论)
(三⼗四)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在辩论中的意见是……
(三⼗五)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三⼗六)原告作最后陈述。
(三⼗七)被告作最后陈述。
(三⼗⼋)第三⼈作最后陈述。
(三⼗九)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是否同意调解?(各⽅当事⼈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笔录,各⽅当事⼈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四⼗)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四⼗⼀)书记员: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各就各位,全体起⽴,请审判长、审判员⼊庭就坐。坐下。
(四⼗⼆)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1需要裁定的内容;2原告(被告、第三⼈)举出的(什么)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采信,(什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予采信;3对证⼈×××的证⾔符合(或不符合具体内容)予以确认采信(或不予确认采信);4据此,合议庭对本案认定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
(四⼗三)书记员:全体起⽴。
(四⼗四)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庭审程序(宣布判决主⽂内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民法院。
(四⼗五)审判长:(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法律效⼒前不得另⾏结婚)
(四⼗六)审判长:今天是⼝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在年⽉⽇上午时到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
决书,领取之⽇即为送达之⽇。当事⼈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书期间界满之⽇即为送达之⽇,当事⼈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书期间届满之⽇的次⽇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五⽇。
(四⼗七)审判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阅读,如认为笔录⽆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即为送达之⽇,当事⼈的上诉期⾃定期宣判的次⽇起开始计算。
当事⼈在定期宣判的⽇期⽆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阅读,如认为笔录⽆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庭审规范的相关解答,不管是被告还是原告,或者其他相关⼈员都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如此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情况发⽣。所以,⼤家平时应该多学习⼀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加⾃⼰的知识量,更多知识可以登录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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