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审理程序剧本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 插话或当庭发言,(关闭呼机、手机)(旁听人员)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上诉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上诉人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全部到庭,有关诉讼参与人也已经在庭外等候,可以开庭。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斌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和北江卷烟厂一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可有委托人。
庭审程序(潘家华-上诉人):我叫张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维溪作一般代理人。
(潘家华-上诉人):我叫李四,北江烟卷厂厂长。本厂地址: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我叫谢维溪,男,X岁,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被上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可有委托人。
(倪浣仪-被上诉人):我叫李斌,男,X岁,北国日报记者,住X市XXX,有委托代理人。
(魏文珊-原审原告律师):我叫魏文珊,女,X岁,广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一般代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夏诩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诩珩、XXX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夏诩珩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汤文斌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
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 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 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 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
果认 为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你们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不申请回避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 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上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斌承担。上诉理由:一、广告语“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双方对该委托作品著作权、使用权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北江卷烟厂。一审判决认定讼争作品著作权属李斌是错误的。二、由于讼争作品“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而真龙广告公司是北江卷烟厂征集广告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故北江卷烟厂将广告语使用于“真龙”品牌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制作等领域中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真龙广告公司将讼争作品交给北江卷烟厂使用是履行其代理职责,也不构成侵权。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下面由被上诉人答辩。
(魏文珊-原审原告律师):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潘家华-上诉人): 没有。
(倪浣仪-被上诉人):没有。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关于“地厚几许?问真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关于原告李斌创作的“地厚几许?问真龙” 广告语著作权是否已转让给被告的问题;3、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进行辩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首先由上诉人作辩论发言。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一、北江真龙伟业广告公司与北江卷烟厂之间有“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入围广告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北江卷烟厂所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公司的广告用语启事实则是要约行为,要约中已经明确了被征广告的权属问题,原告李斌的应征信为其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稿行为是在要约修改之后做出的(9月29日),所以,原告李斌的承诺使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广告征用合同生效。根据《著作权法》的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北江卷烟厂所属,双方应遵守约定。因此,北江卷烟厂刊登含有“地厚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广告牌属于正常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征集启事约定“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
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这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一审判决认定讼争作品著作权属李斌是错误的;二、由于讼争作品“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而真龙广告公司是北江卷烟厂征集广告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故北江卷烟厂将广告语使用于“真龙”品牌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制作等领域中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真龙广告公司将讼争作品交给北江卷烟厂使用是履行其代理职责,也不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作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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