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4.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化配置】 在速裁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
    第三条 【扩大适用】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扩大、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四条 【高效便利】 小额诉讼程序各流程设置,坚持便利当事人参与,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坚持便利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适用,高效快捷审理,提升程序效能。
庭审程序    第五条 【优化适用】 精准优化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健全程序配套举措,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六条 【权利保障】 小额诉讼案件在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等方式时,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七条 【立审执一体】 打通梗阻环节,确保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一体推进。强化诉前、诉中保全,保障判后及时履行;探索判后或执前督促方式,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建立小额诉讼快速立案、高效审理、有效履行的全流程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章 立案受理
    第八条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九条 【案件类型】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包括:
    (一)《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二)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主体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除外);
    (三)涉及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五)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类纠纷。
    第十条 【不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当事人对异议未进行举证的除外;
    (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纠纷;
    (六)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七)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十一条 【简单给付案件标准】 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应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其判断不以单一诉讼请求为唯一标准。
    第十二条 【标的额确定】 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登记立案时诉讼请求的本金或争议标的金额确定。
    第十三条 【前调引导】 标的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且无本细则第九条情形的案件,立案人员、诉前调解人员或送达人员应当通过前置宣传程序、发送《小额诉讼推荐适用确认书》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填写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先调转立案】 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及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前调解期间为三十日,经庭长审批,可延期三十日。诉前调解未成功的,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审理。
    诉前调解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本细则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立案时可以直接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
    第十五条 【程序告知】 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举证期限、送达、管辖、审理方式,一审终审、再审权利等事项予以列明。《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送达回证需附卷留存。
    第十六条 【案件标注】 诉前调解案件中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的案件按照现行诉前调解案件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前”或“小前荐”,并在立案纸质材料及卷宗封面进行标注。
    小额诉讼案件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并在立案纸质材料及卷宗封面标注案件审理所适用程序。
    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直立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诉前调解案件转立案时,诉前调解审判人员应通过在该案件卷宗封面标注案件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或在立案清单中注明适用程序等方式告知立案人员,立案人员接收该案件后应当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庭应于立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材料扫描后将案件移送至速裁庭。
    第十八条 【保全案件流转】 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在七日内完成对案件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及做出
裁定,并将案件纸质和电子卷宗移送至速裁庭。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第十九条 【分案排期】 速裁庭应于系统接收案件起二个工作日完成系统分案,分案人员分案后应当立即通知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