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6.16
施行日期
2021.08.01
文号
法释〔2021〕12号
主题类别
审判机关
效力等级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庭审程序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已于2021年5月1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6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法释〔2021〕12号
(2021年5月18日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
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表示,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
  (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
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后,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在线调解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
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被通知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表示同意采用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相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
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