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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的程序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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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公民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有一审,一审没解决有二审,甚至还有终审,那民事诉讼一审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一审的程序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加人说明。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4、当庭举证。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7、当庭认证。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庭审程序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