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当前,以《信息自由法》为核心的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世界上影响最大。尽管美国的司法机构不在《信息自由法》调整范围内,但是受此影响,美国司法机构开发度非常高,形成了一整套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可以说,司法公开是美国司法的重要传统、核心理念和主要经验,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务公开。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必须在法院网站公布以下审务信息:法院的和地址、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法院的内部规定、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等,同时法院必须对各类信息定期更新,并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了法院信息、自助服务、格式与规则、法院意见、法院项目、行政管理以及新闻与参考文献等信息,可以检索查阅加州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据联邦法院法官John Tobin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信息、案件审理日程等都在网站上公布,以便公众可以从中选择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庭审旁听。在美国法院考察中了解到,公民旁听权源于公民的信息自由全,即公民有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因此,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公开审理。公民旁听庭审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也没有针对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只要进行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则以先来后到排队或者抽签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公众或者记者往往在清晨就开始排起了场对。在新闻媒体旁听方面,美国许多法院往往将旁听席上一半的座位留给媒体,很多法院提供装有闭路电视系统的“庭外审判室”和媒体室,确保媒体旁听庭审程序的机会。 (三)陪审团选任。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重要法律制度。陪审团组成人员的普遍性以及选任的随机性决定了陪审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而且也是司法公开的组成部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因此,在美国只要有读写能力、能够熟练讲英语就有可能担任陪审员审理案件,这也意味着法院的大门向每一位公民开展,凡是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都是向公民公开。在具体个案陪审团产生过程中,法院会从原始名单中随即抽取20-30名候选人,通知其到法院报道,然后经过严格的“如实回答”程序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提问筛选,最终确定陪审团名单。可以说,陪审团整个选任流程公开透明,确保了陪审团来源和组成的正当性。 (四)庭审直播录像。在学习培训和考察期间,我们多次就这一问题与有关学者和法干进行交流。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庭审直播录播问题历来素有争议,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立场态度各异。在州法院系统,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州法院系统就允许对庭审进行电视转播,目前绝大部分州法院允许对庭审直播录像。其中,俄亥俄州是美国将法庭口头辩论现场直播的第一个州,庭审的视频和音频都放在互联网上提供给市民查阅。从有关资料上了解到,哥伦比亚特区是唯一严禁在审判庭和上诉庭摄像的州法院。但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接待我们考察的教授介绍说,纽约州法院也不允许庭审直播录播。在联邦法院系统,对于法庭录音录像一直持抗拒态度,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曾经被明令禁止,直到上世纪80庭审程序年代这一禁令才解除。1991年7月,美国第二、第九上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中的纽约南区法院等6个地区法院经批准实施为期三年的对民事案件庭审直播试验项目,但该实验结束后,联邦司法会议拒绝批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庭审直播适用范围,也没有允许刑事诉讼可以进行庭审现场直播。直到1996年3月,司法会议授权各联邦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庭审口头辩论阶段进行摄像直播,目前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已经允许直播录像。从2011年7月开始,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在内的14个联邦地区法院再次开展为期3年的“摄像机进法庭”(即庭审实况直播录像)试点工作,但该试点工作只限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试点法院的庭审录像目前不能同步直播,但是法官会尽快把录像放到互联网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摄像机进法庭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大多数法官都在不同场合表示过反对意见,前大法官苏特甚至说“除非跨过我的尸体,否则摄像机休想进入我们的法庭”。尽管禁止对庭审直播录像,但是法庭开庭都会有录音,并且在每周五下午网站会公布本州的庭审音频记录。 (五)司法记录公开。美国《大法官会议及州法院院长会议关于州法院执行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指导原则》规定,司法记录包括在任何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收集、制作、保存的信息和文件,如司法程序的日程安排、司法文件索引、登记、笔录、命令、裁决等,都应当公开。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开展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不得公开。根据规定,法庭应将诉讼记录电子副本上网,并按照一定格式范例命名。一旦诉讼电子记录送交书记员办公室,当事人律师有义务核实查对,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上诉记录上网的时间规定是:庭审书面记录产生后必须在7日内转交给书记员办公室,律师审查核实后可在2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请求,法院在受到修改请求后31日内决定是否修改庭审记录,律师无异议或者修改完毕后,法院应当将诉讼记录上网,也就是说庭审的诉讼记录必须在59日内上网。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王,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该网站由联邦司法系统建设,并承诺通过集中服务向公众提供法院服务。 (六)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美国也不例外。据了解,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如加利福尼亚法院的全部文书均在的判决文书栏目上公布,任何人通过检索都可以查询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联邦最高法院诉讼规则规定,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所有案件的判决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上撤下,而且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上网的所有裁判文书以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关联,方便检索、查询、对比和分析。 二、美国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核心理念。美国的司法公开源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公众知情权的权利基础之上,公众享有广泛地获取司法信息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均有权得到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这一规定,一方面确保被告人不遭受秘密的死刑审判,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众旁听和目睹审判的权利,从而确保审判公正。基于这一理念,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得到了进一步扩展,由刑事程序到民事程序,从庭审程序到预审、陪审团遴选程序,社会公众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开权利。特别是在一系列标志性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美国没有公众获取预审程序和陪审团程序公开的宪法权利,但是却有公众获取初步听政程序的普通法传统。实践中对预审程序和陪审团程序的公开,不仅强化了形势庭审的公正性,而且从程序上确保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坚定信心,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范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是美国《信息自由法》首创的信息公开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无一例如地遵循着这一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美国司法公开的范围广泛,界定明确。从座谈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制度建设层面,《美国电子政务法》、《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等都对公开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公开范围方面,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宜公开外,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应当将法院基本情况、诉讼指南、开庭日程、法院令、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普通公众如果感兴趣,可以随时走进法庭旁听庭审,也可以在周一至周五的规定时间到法院参观;案件审判记录、裁判文书、开庭录音录像以及案件裁判过程中所有实质性的书面意见等都及时上传网上,并提供便利的搜索引擎方便公众查询。 (三)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为公开例外。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是隐私权得到确认的主要法源基础。美国在确认“公开为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将保护当事人隐私作为不公开的例外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司法程序上,一旦公开可能严重侵害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并且这种侵害是不能通过替代性方式避免时,就必须对公众参与庭审以及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但是,美国在司法程序上对公开的限制属于相对不公开,即在限制旁听的人员范围方面不是采取绝对的禁止;案件审理过程不是全部,而是部分与个人隐私有关的环节不公开。二是在司法记录上,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专门制订《司法隐私保护书》,规定各州保护隐私的程度不得低于保护书确定的标准,并且明确告知当事人其文书信息在网上能够被查阅。法院负有对这些记录信息的监管权,如果记录信息可能用于不恰当目的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编辑部分信息或者决定对记录保密。实践中,多数州都将有关个人隐私权和利益的、可能伤害个人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信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四类法院记录信息不予公开。三是在传媒报道上,美国对案件信息的限制在审判前主要采取颁布“司法限制言论令”,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在审判过程中主要采取不公开审理、密封逮捕和公开记录的信息、限制案件相关人员向媒体透露信息、限制摄影设想者和相关设备等。当然在司法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上,美国明显是走向开放的趋势,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同时,尽量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媒体报道规则详细规定记者在法院拍摄、记录、播放应遵守的规则,洛杉矶高等法院公共信息办公室专门制订了《新闻记者庭审报道指南》等。 (四)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公开载体。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美国许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改变传统的纸质公开方式,探索利用信息技术远程公开司法信息。一是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的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院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以及破产法院等均应建设法院网站,并定期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加强对在线数据库的维护。网站上的文档必须电子化,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外,所有电子文档比如判决书与涉案其他文件、信息和法院意见等以一种最便捷和合适的归档方式放在一起,让社会公众便于检索、比对和分析。二是建立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这是由美国司法部管理、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所运行的公共电子信息平台,它允许用户可以24小时直接通过互联网全天后从美国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获取判决和未决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因、案件裁判、上诉法院意见等,并可以打印和下载信息。三是建立案件管理系统。这是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协助建立的,所有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部分州法院采用,该系统与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允许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档案管理、提交诉讼相关文档以及网上立案。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使法院履行记录保管的法律义务,主要功能是为联邦法院提供文档管理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美国对于敏感的司法信息可以利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进行自动识别,标记与处理。比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可能涉及到限制公众访问的敏感信息,那么这个文件将通过xml运行程序进行标记。当公众通过法院电话中断访问该文件时,该文档会自动显示为“X”符合或者直接被删除,但当法官、律师等具有获取全文的授权对象进行访问时,该司法信息系统将会向其展示未经编辑的全部文本。 |
美国司法公开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4-11-20 02:4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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