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后心得体会
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后心得体会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x法院旁听了一起赵** 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 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 窃案,x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 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 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 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 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 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 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 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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