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庭审记录中应注意的
若干重要环节
 
一、关于记录工作的庭前准备
1、提前一天了解需庭审案件的基本案情。
2、着装规范,庭审前15分钟到达法庭。
3、检查法庭摆放的当事人身份示明牌及审判台上的示明牌是否正确。一审案件应分别摆放“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示明牌;二审案件应分别摆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示明牌,双方上诉的都摆上“上诉人”。
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应当提示其出庭时的着装符合庄重、整洁的要求,还要提前更换审判台上的身份示明牌。
4、当事人到庭后,要求当事人提交传票、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是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系律师的,需提供律师函和律师证,受委托人系法律工作者的,需提供法律工作者证;当事人或受委托人系公民的,需提供身份证、推荐手续等。
5、当事人尚未填写地址确认书的,要求其立即填写并提交。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在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代收人及代收人地址、。
6、二次开庭的,应核对出庭当事人是否与第一次出庭人员一致。代理人有变更的,要求当事人提供变更后的代理手续。
7、多次庭审时代理人总数超过两人的,需撤销多余的代理人,并提供书面撤销代理人申请。
8、有证人需要出庭的,应告知其在庭外等候。
9、完成以上工作后,应宣布法庭纪律。
10、法官到庭后,将当事人提交手续是否完各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
二、关于当事人自然情况、审判组织、案件由来等的记录
11、二审案件列当事人身份时,应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明的身份为准,同时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12、上诉人未将一审中的部分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列为被上诉人的,应将其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或者原审第三人。
13、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时,是自然人的,应注明性别、出生年月(18周岁左右的应精确到日)、民族、职业(含工作单位)及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单位的,在单位名称后面记载住所地,同时注意是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还是负责人(非法人单位)
14、二审中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示当事人将更名的相关证明提交,并将变更后的名称写在前面,并在括号内注明变更前的名称。
15、代理人系法律工作者、公民的,应注明性别、出生年月(18周岁左右的应精确到日)、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单位职员担任代理人的,只需列明职务,不列自然情况。
16、如当事人为单位,并委托两位代理人,其中一位为本单位人员,另一位为非本单位人员的,应将本单位人员列在非本单位人员前面。
17、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出庭的,应当各列一行写明代理情况。
18、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当分别写明。
19、代理权限应为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不应为“全权代理”。
20、未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后面用括号注明“未到庭”。
21、二审案件的案由与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载明的案由不一致的,应以二审立案信息表中载明的案由为准。
22、二审案件中,在记载当事人不服一审文书时,需注意一审法院的文书是判决还是裁定。
23、庭前通知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时有变更的,应注明原通知合议庭成员、变更的事由、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须注意庭审笔录首部的合议庭成员应与庭审程序中告知的合议庭成员一致。
24、如有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应明确记载当事人对当庭变更合议庭成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25、如当事人手续核对均无误,则载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
庭审程序
26、如缺席审理,应另载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
27、庭审中记载的当事人的简称,不建议记为“原:”或者“被:”,而应当记为当事人的姓氏;在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中姓氏相同时,应写全名。
三、关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记录
28、当事人宣读诉状、上诉状有变更或增加的,应将变更和增加的具体内容记录在案。
29、对当事人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及理由的,需明确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是否同意当庭答辩。
30、当事人在答辩时,如无书面答辩状,应详细记录答辩意见。
31、对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应完全按照其陈述记录,不应归纳或总结。
32、针对主审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而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应明确是否有异议或补充,如仅作补充,应载明“无异议,另补充”。
33、罗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将证据按顺序罗列,证明同一主张的分为一组,一组中有数份证据的,应分别编号罗列。如:第一组证据: (1)(2)
34、罗列证据时,应明确证据名称,出具的单位及时间。(如证据为欠条,应载明某某于何时向谁出具的欠条;如证据为合同,应载明谁与谁于何时何地签订的合同。)
35、如单独一份证据证明一个主张,则在每份证据后面载明证明目的;如一组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主张,则在罗列该组证据后,载明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
36、记录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时,应明确证据名称,并罗列序号,顺序应与对方提供证据所罗列的顺序相对应。
37、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原则上应按证据的“三性”顺序记载。
38、当事人质证时语言含糊,不做明确表态的,要详细记载陈述内容及相关表情。
39、当事人提供证据系视听资料的,如当庭播放,应注明“当庭播放”,如当庭不能播放,则注明不能播放的理由。
40、当事人提供证据如系复印件,应在证据名称后面用括号注明“复印件”。
41、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无异议,应明确载明“对复印件无异议”。
42、证据经质证后,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将原件收回的.应以主审人陈述的方式载明“原件退回举证方,法庭留存复印件”。
43、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的,应用括号载明“证人到庭后”,法官询问证人自然情况。
证人自然情况的记载同当事人,另需记载身份证号。
44、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略,但应载明告知的程序。
45、当事人向证人发问的,如一方发问完毕,应载明“发问完毕”。
46、证人退庭时,应记明证人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看记录签字。
47、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法官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48、记录法官的发问时,应首先明确载明发问的对象。
49、当事人相互发问时,一方发问完毕,应载明“发问完毕”。
50、当事人或证人在特别情形下发言时,需记载表情或动作,如“满脸通红”、“痛哭”、“沉思五分钟后回答”等,以使阅读者综合判明当事人、证人陈述的真伪。
51、记录审判人员语言应用规范用语,记录当事人、证人陈述时,应尽量记录原貌。
52、庭审过程中,如遇出庭人员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记录而被审判长制止、警示或训诫时,应详细记录。
四、关于法庭辩论及陈述最后意见阶段的记录
53、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总结性记录,尽量记录当事人方言土语的原貌。
54、对当事人的发言进行分层次记录,不要全文照录其发言的内容。
55、简明扼要记载当事人陈述的最后意见,语句完整(请求……)
56、注意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诉讼请求固定的相关内容及当事人的表态。
57、需要补充证据再次开庭的,应当写明补充证据的提交期限、重新开庭的日期及是否需要另行发送传票的情况。
五、关于调解阶段的记录
58、如各方均同意调解,调解程序在休庭后进行的,应载明“本案庭后调解”。
59、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载明“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60、如当事人提出庭后提交调解意见的,应当记明法官限定的最后期限。
61、案外人参加调解的,应载明案外人的自然情况、参加调解的原因、意愿以及愿意承担责任的范围。
六、关于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阶段的注意事项
62、在核对笔录时,未经允许当事人不得离开法庭。
63、在核对笔录签字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如笔录确有记录错误,在征得书记员同意后方可改动。如改动部分与庭审中陈述不一致的,须向主审人汇报。
笔录确有错误,当事人只能更改本人的陈述,并应在更改处签字。
64、笔录应当逐页签字,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的内容下方逐页签字。圆珠笔、纯蓝签字笔不允许使用。
65、最后一页的签名应当接着笔录的尾部,不留空白。
66、到庭人员签字时,应监督其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当事人确实不能签字的,由其在本人姓名上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