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流程
一. 书记员入场,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宣读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因审判需要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拘留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
二. 传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三、开庭并为正式审理做准备
审判长:开庭。开庭前法庭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送达个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
当事人:收到
审判长:本庭于庭前已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双方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知道
审判长:本庭由审判长王远勇,审判员雪利、唐卡组成本庭合议庭,由唐卡担任书记员,原告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思,我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这里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晓芬。我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这是我的委托授权书
审判长:现在本庭适用民事诉法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四、法庭调查
(一)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述、举证、质疑,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也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述
长:请原告向法庭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长: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原)代理人:
长:请被告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被告:
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
(三)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无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述、见低昂结论、勘验笔录。
2. 举证时应向法庭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该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定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 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该向法庭诉证据的名字、来源和基本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和证明的问题。
4.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应该明确提出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法波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做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 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审判长归纳举证围
1.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元该案诉讼请求的各项容分别举证。
2.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该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做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五)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长:请原告提交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原告:(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证据)
长:被告是否有质疑
被告:(案例中被告不认同的证据)
长:请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被告:(被告提供的证据)
长:原告是否有质疑
原告:
审判长: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主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4长:若当事人对某些主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必须在判决之前举证,否则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长:传证人XXX出庭
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件,询问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长:请向本院诉你知道的案件情况。
长:当事人有顺序的向证人发问:
长: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长:证人退庭。
(七)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本院现在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对于以上证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庭审程序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长:本院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执政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在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八)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对证据应该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只有本人诉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出当事人认可外,其主不予支持。
2.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5. 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查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6.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7.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8.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