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规范简化。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与破产有关案件;
  (二)涉及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六)执行异议之诉;
  (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程序异议与转换
  第五条【程序异议】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异议不
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第六条【简易转普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简易转小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因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二)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第八条【程序转换方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使用裁定。裁定可以视情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应当以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
录。
  作出上述裁定,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不得转换的情形】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仅因审理期限即将届满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条【不服异议的处理】收到程序异议处理结果或者程序转换裁定后,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理处理。
  第十一条【效力延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在程序转换前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已实施的诉讼行为仍具约束力。
  开庭后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诉前调解与送达
庭审程序
  第十二条【前调引导】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诉前调解未成功的,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送达确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提供准确的,明确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诉讼文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及其他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集约送达】积极采用集约送达,推广成立送达中心,设置专职送达员,对审判部门发起的送达任务进行分派、送达、反馈等,“一站式”办理送达事务。
  第十五条【多元送达】积极推进多元送达,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社区网格员、类型化案件当事人等签署合作协议,推行多元主体、多元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电子送达】优先采用电子送达,充分运用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法院等电子平台,或者电话录音、传真、短信、、或者其他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第五章 庭前准备
  第十七条【庭前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较多、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均提交较多证据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主持召开或者授权法官助理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应当在召开时间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会议时间和地点,庭前会议一般应与庭审同一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