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1.06.23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海南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诉讼制度追求的最大价值目标,简易程序作为实 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诉讼方式,在国外及我国的民事诉讼 和刑事诉讼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 程序的规定。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延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不
断 增长,单一制审理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也被提上 了日程。2009年,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项目之 一。
  困惑———行政诉讼程序的现实问题
  (一)有合议庭,成员作用却发挥不够
  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合议庭 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的力量,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但从我国法院目前行政审判人力资源来看,许多基层法院的行政审 判庭达不到一个合议庭人数,在组成合议庭时,一般由一名行政审判法 官主持,另外的合议庭成员由刑事或者民事审判庭的法官或者法院其他 工作人员组成,这从形式上具备了合议制的形式,实际上审判活动基本 上是由一人完成,一些审判员和陪审员根本不了解案情,也不发表合议 意见,成了纯粹的“合法”的摆设。“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 象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合议制度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还 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严肃性。
  (二)案件剧增,审判人员却相对较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维 权意识的提高,行政案件的数量相比以前已有了大幅的增加。据统计, 1988年海南全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仅为45件,随着2004年海南省土地 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行政案件数量剧增,2008年全省受理行政案件数 为1262件,2010年已达1692件,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各级法院 行政审判人员的数量却没有大幅增加。更为严重的是,相当一部分基层 法院还出现法官断层的现象。随着社会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海南国 际旅游岛规划的逐步落实,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三)成本增加,诉讼效率却没有提高有些行政警告和几十元或几百 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不快审快结,反而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公共 行政事务,也不利于相对人维护合法权益。此外,案件久拖不决,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超出其预期借助诉讼想要获得的利益,由此进行利 益权衡,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为减少损失而放弃诉权,这又导致行政争议 无法及时获得解决。意大利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指出:“一种真正现 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可能是惟一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 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的人可以接 近。”庭审程序
  分析———行政诉讼程序能否简化
  (一)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推进司法改革需要设立行政诉讼简 易程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我国统一完整的诉 讼法律制度。三大诉讼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行政诉讼法均设立了简易程序制度,唯独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设立简易程 序,这无疑是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一大缺陷,不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 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现行政诉讼价值目标考虑,在行政诉讼中 设置简易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普通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各种弊端也纷至沓来,比如,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 合议庭的存在徒具形式、案多人少的压力等等,而不断增加的行政案件 数量又使这些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审判机关的压力也接踵而至。因此, 行政审判程序和方式的改革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行政诉讼中引入 简易程序的设想也被提上了日程。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 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指出:“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这为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明确了方向,也提供了依据。因此,行政诉讼中设立 简易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需要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 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会 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以及高新技术的发展,行政案件的审理难 度也将加大。然而,司法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从事行政审判的人数并未 大幅度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缺位,对一切行政案件不论繁简,一 律采用普通程序,将会极大的浪费司法资源。同时随着行政诉讼的迅速 成熟,有些相对简单的行政案件,客观上已不必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 慧,通过严谨、繁琐的程序才能得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设立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将审判资源按案件的繁简、难易合理分流,对那些案情简 单、诉讼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解决,集中人力、 物力、财力审理那些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达到 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其目的在于速审、速结,简化办案程序,提 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不仅提高了行 政诉讼程序运行机制的效率,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管理行为高效率的实现。
  (三)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具备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条件实 践证明,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引入简易程序是切实可行的,其本身 也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 事诉讼都属于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 在本质上有统一性,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引入简易程序也是可行的。
  简易程序所具有的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这一经济性特点,决定 了其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已经说 明了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的行政诉讼法律 规定中均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
  近年来,法官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自2001年,拟录用的法官 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参加专门的职业培训,法律职业准入门槛 提高,法官职业出现精英化趋势,大多法官能够独立承担案情简单、权 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案件的审理。法律素质的大幅提升,从执法层面为行 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提供了保障。
  实证———试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 (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于2010年3月份出台,自4月份开 始在海南6个试点法院(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美兰区法院、儋州市法院、 文昌市法院、琼海市法院、三亚城郊法院)试行,之后又推广至全省基 层法院,其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效率方面已初见成效。
  (一)突破的法律内容与
  行政诉讼法相比,《试行规定》有突破的地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 是引入先行调解制度。二是建立口头诉辩制度。三是简化审理方式,采 用独任制审理。四是缩短审理期限,由原来一审的3个月改为45天。五 是简化传唤和通知方式,比如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