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5.10
庭审程序∙【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5.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2020年4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凸显其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基本原则】为满足人民众多元司法需求,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建立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适宜速裁案件类型、数量等调配人力、组建速裁团队,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条【案件标的额计算】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等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作为案件标的额。
 
第四条【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是指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案件。
  除给付金钱外,当事人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五条【除外情形】符合前述要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确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对于上述案件,当事人不得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六条【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清单。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现行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于当日立案、当日扫描、当日将电子卷宗移送至承办法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七条【权利告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
 
第八条【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以最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为原则,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电子送达辅助平台提供的电话、手机短信或、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或进行证据交换。以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的,应当将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材料入卷。
 
第九条【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人民法院未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就答辩期间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第十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确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放弃答辩期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作出口头裁定,并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认为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理,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