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正义?我相信没有人能给出一个十全十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世界上曾经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表述:“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式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其不相同的面貌。”人类社会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上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我国传统法律观念:重实体、轻程序
纵观我国的法制发展历程,我们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了,一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理论界、司法界对正义的认识还停留在“重实体而轻程序”上。我国1997年就发生了一起冤案。赵作海是豫东普通的农民,种田过日子。可是有一天村里失踪一个人,接着发现一具无头尸体。偏偏赵作海和失踪者打过架、有过节儿,所有嫌疑都指向赵作海,所有人都认为赵作海杀人。就这样,赵作海被反复提审讯问,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赵作海一坐就坐了11年的牢,11年后,“死者”竟然好端端回来了,大家这才发觉赵作海案件是一起冤案。赵作海案为什么发生?因为案件还没有宣判,人就已被认定是罪犯,百口莫辩。一直以来,庭审刑事被告人戴戒具,剃光头,穿囚服同样表现了这种“有罪推定“,由于没有很好地坚持‘无罪推定,疑
罪从无’,以及 “囚服、戒具、囚笼、光头”等犯罪标签,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被告人人权保障弱化,律师辩护功能未充分发挥,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从赵作海这起冤案中我们认识到我国必须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客观真实的揭示,司法机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往往不遗余力的追究犯罪,从而可以忽略程序不正义的瑕疵,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西方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程序至上
辛普森案 (英语: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但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辛案从1994年6月17日曝光开始,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因而被称作“
世纪审判”。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庭审程序“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也就是说: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意思是美国法认为,物证中有一个是伪造的,其他的也是了。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在美国乃至全球都有巨大影响的辛普森案就最充分地体现了美国上述“正当程序”的思想和内容。该案件的审理遵循了美国人引以自豪的所谓世界上最为公正的程序,而结果是人们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被当庭无罪释放。尽管绝大多数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对辛普森的无罪释放,美国的大多数人认为是公正的,“无论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正是因为人们看到了审判程序的公正,看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法律与正义,往往就是这样充满悬念与遗憾。辛普森案主审法官伊藤曾说: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没有看到。这句话说得很有艺术:“全世界都看到了他沾满鲜血的手”,可是并不是看到了他杀人。这句话只是说明:判决与大多数人的怀疑有差距。但事实究竟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民事诉讼,正是因为真相可望不可及,我们才需要法律。也正是因为真相难求,法律才在程序与实体之间摇摆不定。所以:宽待法律吧,就像宽待我们自己;尊重法律吧,就像尊重我们自己。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正义是法的目的,对正义的追求可以称为对合目的性的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特殊存在形态,司法公正具有其特殊品质。首先,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它是按照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曲直的正义。按照一般的道德标准,见死不救、忘恩负义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应当予以反对,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法官作出对其予以保护的判决可能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义,而不是完美的正义。如果从个案的角度来观察,在某些偶然性因素帮忙的具体个案中,我们确实可能达到一种完美的正义,但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观察,通过司法来实施社会正义就不能不是有限的正义。司法公正是按照制度伦理而非个人行为伦理来判断的正义,而任何制度性安排都具有两个弊端:它要求我们随时准备为了较大的正义而牺牲较小的正义,反言之,为了避免更大的非正义而容忍较小的非正义; 第二,基于对功利成本或其他伦理价值的考虑而主动限制对正义最大化的追求(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再次,司法公正是一种普遍正义。司法公正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有限的正义,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牺牲个案正义,却禁止牺牲普遍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诉讼过程的正义,实体正
义是诉讼结果的正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从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的立法者也开始倾向于程序正义优先,从我国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可以看出,国家的立法者也开始倾向于程序正义优先,因为如果程序正义无法得到保证,谈实体正义是一种美丽的空谈。我们不能忽略,实体正义是靠程序正义来维护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该兼顾两者的中庸环境下,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考察,实体正义不再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在不放弃程序价值的前提下,法律的制定实施倾向于对实体权利的确立保护,倾向于对结果的追求和认同。首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其客观结果依然是实现某种实体性的正义,简言之就是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同时,程序正义要求我们在探寻案件真实的时候要遵循正当的步骤、采取合法的手段,这就可能导致在个别案件中为保证程序的公正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牺牲部分实体的正义,这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理念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无论实体正义亦或程序正义,其最终目的必然统一于实现法律的真实,实现长远的、社会总体的利益。实体正义的不公不至于影响到全盘,而程序的
不公则影响整个司法体系,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目前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这一改革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居中裁判,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下,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辩论说明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和解,并最终由自己承担诉讼风险。与此相联系,进一步完善举证程序、举证时效和证据规则,从而使程序要素成为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其结果将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中外许多案例以及结合我国当前反腐败取得的成绩来看,我们不可以片面的追求程序正义或者是实体正义。有一个比方形象又恰当的描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程序好比铁轨,实体好比火车,铁轨正了火车未必不会发生事故,而铁轨扭曲火车必然倾覆。所以我们要明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并不是谁优与谁的问题,而是二者的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正义必须放在同一个位置上,在司法过程中,永远不能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如果国家中有大量的司法案件无法得到实体上的公正,那么必然会激起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甚至是抵抗,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必须依赖公正的程序。程序必须被遵守,没有程序或是程序得不到遵守,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又会激发贪污腐败、枉法裁判、草菅人命、侵犯人权等一系列不公现象,这从目前我国反腐斗争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了适
应我国目前的新形势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我国必须要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既不能走“重实体轻程序“的老路,也不能片面的追求程序至上,要寻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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