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一、听力:
1.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且交流困难,即左右听力平均损失75分贝以上,或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或交流困难,左右听力均重度损失,即左右听力平均损失55分贝以上。
二、视力:
1.双眼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左眼视力≤0.02,右眼视力≤0.02,或有失明眼者;
2.双眼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的,左眼视力≤0.02,或右眼视力≤0.02,或者达到双眼低视力标准。
三、言语:
产生吐词困难,或在正常交流中不能被正常接受者,且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或者正常交流受限,即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
四、肢体:
1.双上肢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2.颈椎、腰椎、胸椎等脊柱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残余。
五、神经系统:
1.瘫痪、感觉丧失或共济失调机能丧失,且独立工作适应能力完全丧失;
2.失去共济机能或者瘫痪机能的一肢或多肢。
六、智力:
智力发育严重迟缓或智力残疾,即智力指数(IQ)72以下。
七、精神:
痴呆、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或病症,确属精神残疾范畴。
八、人身配胎:
人身身体缺陷因胎儿发育异常而不在其他标准内的。
九、内、外异形(焦痂疮以外的):
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身体畸形、失去生殖器等。
十、人身残疾多个部位(合并多个部位伤损)。
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需要符合以上伤残标准之一,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伤残人员的医学资料、临床表现和专业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