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1、⼀级伤⼀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全⾝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等。
2、⼆级伤⼆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等。
3、三级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活部分不能⾃理者等。
4、四级伤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全肌瘫肌⼒≤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术失败;⾯部中度毁容;全⾝瘢痕⾯积≥60%,四肢⼤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部瘢痕或植⽪≥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等。
5、五级伤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瘢痕占体表⾯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部瘢痕或植⽪≥1/3并有毁容标准之⼀项;脊柱⾻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缺失1/5以上;脊柱⾻折后遗⼩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理检查不正常);单纯⼀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拇指⼆指缺失;⼀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除拇指外有⼆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瘢痕⾯积≥30%;⾯部瘢痕、异物或植⽪伴⾊素改变占⾯部的10%以上等。
十级伤残标准8、⼋级伤⼋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部分肌瘫肌⼒4级;单⾜部分肌瘫肌⼒≤3级;脑叶切除术后⽆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项者;⾯部烧伤植⽪≥1/5;⾯部轻度异物沉着或⾊素脱失;双侧⽿廓部分或⼀侧⽿廓⼤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架置⼊或⾎管搭桥⼿术后⽆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级伤⼗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活能⾃理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