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残等级1-10评定标准
意外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级的,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一到十级,级别越高,伤残越严重。
一级伤残是最严重的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
五级伤残是指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十级伤残标准六级伤残是指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七级伤残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大于等于30厘米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大于等于10厘米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八级伤残是指有医疗依赖;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九级伤残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伤残是指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以上评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评定结果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