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10级标准
1、根据工伤致残程度,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十级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主要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十级伤残标准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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