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免考是指已取得自学考生考籍的考生将已经取得的考试课程成绩,按照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顶替需要考试的相关专业的课程。
一、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均可按照本规定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以上的在校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肄业生。
4、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中有二个及以上准考证号申请合并考籍者。
5、外省自考生转入我省参加考试者。
6、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条件者。
7、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者。
二、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的具体规定:
1、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本科或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2、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课程;报考不同类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公共基础课程。
3、取得专门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考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例如:英语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英语(二)等,其余类推。
4、各类本、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段所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各类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所报本科专业开设的所有公共政治课程;专科毕业生原专科阶段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程凡与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所开设公共政治课程相同的均可免考。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退学生或肄业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专业层次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凡已考试合格、要求不低于所报第二专业开设的相同课程均可免考。
7、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科在校生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公共政治课;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同层次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
8、非学历证书的免考课程,按教育部和省考委相关规定办理(见非学历替代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
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要求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课程,凡符合所报专业考试计划(或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相关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考试)课程。
10、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实验课程可免考所报自学考试专业所开设的、要求不低于所申请免考的相应实验课程。
11、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课程。
12、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一律按本规定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三、办理课程免考的操作程序:
1、申请时间:在籍自考生于上半年3月上旬,下半年9月上旬申请办理,以网上通知为准。逾期下次办理。
2、 办理流程:
①在校专、本科生免考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基础课、专业课时,先到相关学院教学秘书处打印个人学籍表并加盖学院公章,然后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然后到自考班主任领取并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最后按专业统一将《课程免考申请表》和个人学籍表一并上交学校自考办。
②非自考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办理免考时,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的学籍档案材料和专、本科原件和复印件,然后到自考班
主任领取并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最后按专业统一将《课程免考申请表》和免考材料一并上交学校自考办。
③自考生带上自考单科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自考办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
3、免考学生分类情况:
①一类(我省在籍的自考生):原学自考课程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该课程未用于毕业和未在其它专业办理免考B:该课程的课程编码与要求免考课程的编码完全相同。
②二类(自考毕业生、因专业停考的考生、计划调整必须办理免考的在籍考生):原自考课程属下列情况之一者:A:原所学课程成绩已用于毕业B:已停考专业的课程成绩C:因计划调整(含计划调整后课码作了变动,课名及要求相同的课程)考生必须办理课程免考手续的课程D:计划调整前的公共政治课程。
③三类(非自考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非自考毕业生、含在校生、普通高校的退学生、肄业生,以及由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非学历证书。
④四类:外省转入的自考生
4、免考应提供的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及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毕业的自考生(二类考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未毕业的自考生(一类考生)提供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自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③外省转入考生(四类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④非自考生(三类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退学证、原学校所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明文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
料为准。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完善签名。
⑤在校生(三类考生)提供由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生个人学籍表,并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⑥非学历证书免考自考课程(三类考生)提供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5、 省自考办在接受学校自考办上传(报)的课程免考材料、课程免考数据后的40个工作日后,对考生的课程免考材料进行终审。
非学历替代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
取得非学历证书 | 免考自学考试课程 | 课程编码 | 折换分数 |
PETS—2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75 |
PRTS—2笔试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65 |
PETS—3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85 |
公其基础课程:英语(二) | 00015 | 75 | |
PETS—3笔试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75 |
公共基础英语:革语(二) | 00015 | 65 | |
PETS—4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95 |
公共基础英语:英语(二) | 00015 | 8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一) | 00794 | 65 | |
PETS—4笔试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85 |
公婪基础课辉:英语(二) | 00015 | 75 | |
PETS—5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95 |
公共基础误用:英语(二) | 00015 | 9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一) | 00794 | 7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二) | 00795 | 65 | |
PETS—5笔试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95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 00015 | 8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一) | 00794 | 70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二) | 00795 | 60 | |
大学英语四级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85 |
公共基础误超:英语(二) | 00015 | 7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一) | 00794 | 65 | |
大学英语六级 |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 00012 | 95 |
英语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 00015 | 8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英语(一) | 00794 | 75 | |
英语专业课程:综合革语(二) | 00795 | 65 | |
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含一级B)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 00018 | 75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00019 | 75 | |
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 00018 | 85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00019 | 85 | |
公共基础课程: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0051 | 75 | |
公共基础课程: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验 | 00052 | 75 | |
电类专业课程:计算机应用技术 | 02316 | 75 | |
电类专业课程: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 02317 | 75 | |
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及以上级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 | 00018 | 95六级考试流程 |
公共基础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 | 00019 | 95 | |
公共基础课程: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 00051 | 85 | |
公共基础课程: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验 | 00052 | 85 | |
电类专业课程:计算机应用技术 | 02316 | 85 | |
电类专业课程: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 02317 | 85 | |
大学外语四级 |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 75 | |
部分课程免考规定
类别 | 免试条件 | 免试课程 | 政策依据 |
公共政治课 | 专科以上毕业生 | 专科所有政治课(各计75分) | 全国电子商务计划 |
本科以上毕业生 | 专科、本科所有政治课(75分) | 同上 | |
政治经济学 | 马政经原理或理论 | 川考委(2000)18号 | |
哲学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同上 | |
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同上 | |
思想概论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川考委(2004)21号 | |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 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所报专业的公共基础课 | 川考委(1999)16号 | |
退学生、肄业生 | 同专业层次的相同公共基础课、公共政治课 | 同上 | |
自学考试在籍考生 | 名称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考专业 | 同上 | |
专门专业毕业生 | 英语专业-英语(一)、英语(二) 汉语专业-大学语文 数学专业-高数(一)、高数(二)、高数(工专)、高数(工本) 物理专业-物理(工)[普物(一)、普物(二)] 电子类-计算机应用基础 -管理系统中的计算应用 | 同上 | |
在校生 | 同层次、同课程的公共基础课 | 川考委(2004)21号 | |
专业课 |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 同类同层次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免考课程 | 川考委(1999)16号 |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 不同类专科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免考课程 | 同上 | |
自考在籍考生 | 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不低于免考课程 | 同上 | |
法学基础理论 | 法理学 | 川考委(2000)18号 | |
刑法 | 刑法原理与实务 | 同上 | |
在校生 | 同层次、同(相近)专业的相同课程 | 川考委(2000)21号 | |
加考课 | 专科毕业生 | 按照各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免试加考课程 | |
其它 | 取得非学历证书考生 | 按照各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免试加考课程 | 川考委(2003)6号 川考委(2005)5号 |
注:上述免考课程,必须是成绩合格的考试课程,考查课成绩不能免考试课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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