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合同条款(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本店铺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9篇《信用证合同条款》,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朋友、小朋友们。
  信用证合同条款 篇一
  借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账户内扣除。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内的款项。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账户内扣除。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账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