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银行授信管理制度体系由授信管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制度、单项授信业务品种管理制度组成。
第四条 授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 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是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 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本、外币)、承兑、贴现、保函、 信贷证明、贸易融资(本、外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授信人员是各级授信经营和管理 人员,包括授信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人 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总行是指**银行总部,经营行是指 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和部门。
第二章 授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 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 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分别由客户部 门、经营行行长(总经理)、授信管理部门、授信评审委员 会、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行长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客户部门承担授信业务的受理、调查、评审和审批后授 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经营行长(总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和 整体风险的控制。
授信管理部门承担授信业务的审查及授权范围内的授 信业务审批。
授信评审委员会承担授信业务的评审。
总行分管行长按权限承担审批职责。
总行行长不担任授信评审委员会委员,但对授信评审会 通过的授信事项有否决权。
第九条 实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度。风险管理委员会 (下称风险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本行 总体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研究本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 策,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议事机构。
风险委由总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 成,主任由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风险业务的总行领 导担任。
第十条 实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制度。授信评审委员会 (下称评审会)是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授信业务的议事 机构,评审需经评审会评审的授信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起智 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评审会由本行信贷、财务、法律等专业、具有较强的评 审能力、原则性强、敢于表达真实意
见的人员组成,授信审 批部总经理为评审会主任委员,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为副主 任委员。评审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实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本行实行统一 法人体制,总行对各业务职能部门和经营行实行逐级有限授 权,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授信业务负全部责任。 授信业务授权和转授权根据各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 控制能力及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并根据各受 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 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第十二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授信业 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 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授信人员为经办责任人,承 担各自责任。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第十三条 实行授信业务稽核和监督制度。授信稽核由 总行审计部门负责,对授信内控制度建设、授信操作流程、 授信资产风险控制、岗位离任稽核承担监督职责。对授信资 产形成损失的,划分责任,确定各授信工作人员的赔偿额。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 发展规划要求;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 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已落实了本 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本行 的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首次申请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应在本 行开立帐户3个月以上,有正常的结算往来;
4.对外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 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 或决议;
5.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即期年检、 税务部门即期年检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6.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即期年检的贷款卡;
7.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
率;
9.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和具有真实 的贸易背景。
10.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客户为自然人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 能力;
4.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经营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是本行对客户实行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授信管理制度。 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 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 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 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 景等。
第十八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 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贷 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贸易融资等资产和或有 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 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 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由银行内部掌 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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