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基本知识 一、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    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
施。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    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备注:我国法律并未对担保进行定义,因此上述定义均是学术上的定义。
二、担保的分类: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3)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    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担保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含    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定金给付人)的责任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    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应当视为一面合同。, 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

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    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于各类    合同文件予以通盘审查,并根据担保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然,    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的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    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能根据此种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关系。
四、主要担保产品:
1、贷款(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    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    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    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    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    付借
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    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    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一年以内、周转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 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 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
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    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    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
担保对象: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 60 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劳动保障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和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结业证书 ,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2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
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到总职工人数    30% ,或虽未达 30% 但招
下岗失业人员 5 人以上,并与下岗人员签定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
合同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