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网点撤并工作总结
(一)合法与合理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次封开农行撤并渔涝分理处的方式是完全合法的。它使农业银行避免了单方转移债务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然而,这一撤并方式却大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撤并成本和广大储户的兑付成本,引发了合理性的争议。就金融机构而言,采用传统的撤并方式,可能只需要一两天就可能完成,而且耗费的人力成本也不多;而采用新的撤并方式,不但耗费更多的时间,比如此次渔涝分理处撤并就持续了近两个星期,而且还需增加人手应付广大储户的集中兑付,这无疑增加金融机构的撤并成本。同样,对部分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储户而言,被迫提前集中支取或将来到异地分理处取款都必然增加储户的兑付成本,使储户利益受损。在此次渔涝分理处网点撤并中,有1557户储户选择了提前支取。可见,此次金融机构撤并引发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二)弱势体利益受损的问题
在以往金融机构的撤并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金融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广大储户往
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金融机构的撤并安排,再加上撤并之后储户的切身利益并未受到明显损害,因此很少储户会关心在金融机构撤并过程中的部分权益受损的问题。然而,在此次撤并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撤并之后提供的两个选择--即时取款或将来到另一家距本地较远的金融机构取款。使一部分未到期定期存款的储户陷人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提前支取意味着利息受损,到期支取则意味着将来要付出交通费的成本赴异地网点才能取款。虽然经过解释和劝说,绝大部分定期存款客户接受了在两个都不公平选项中进行选择的现实,但其储蓄利益受损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县域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主体缺位问题
随着银监部门机构设置的集约化,银监部门对一些县域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呈弱化趋势。以肇庆银监分局为例,从2005年起,其属下的两个办事处开始与分局机关合署办公。虽然这
一举措有利干银监部门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但后时也使银监部间现场监管力度有所减戏。在
此次金融机构撤并中,肇庆银监分局虽完成了对金融机构撤并申请的审核批复,但受人力、机
构所限、银监部门并未派人对此次金融机构撤并所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进行实地全程跟踪照
控,存在缺位情况。人民银行封开县支行在听取农行封开支行汇报后及时介人,积极指导和协
助农行做好各项风险防化准备,有效化解储户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引发的利息损失之争,避免了农信社和邮政储蓄为争夺撤并机构客户资源而引发的违规揽存行为。本段前一部分说风险控制主体缺位。后一部分又说人民银行介入控制风险,主题不明确,到底是否存在缺位问题?
(四)农村金融资源流失和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问题
据统计,4月10日-4月25日,渔涝分理处共办理结清销户业务4558户,涉及金额2774万元,占存款余额的48.87%。这表明还有2767万元存款将转至异地金融机构,这必然造成了当地金融资源的流失,从而不利于支持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三农”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之一。而督促商业
性金融回归农村是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作为商业性金融的一员、农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就曾被赋子了支持“三农”的历中重任,促使它回归农村是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反观近年来,以“减员增效、优化网点”为经营策略,农业银行大规模撤并乡镇一级经营网点,显然与国家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相悖。据统计,近三年,仅封开农行就撤并了近90%乡镇一级的营业网点。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平衡自身短期的经营利益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远社会利益,值得有关金融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五)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设置的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曾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银行机构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多项规章制度。然而,在这些规章制度中,大部分条文都是针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分支机构设立所做的规定,涉及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撤并的规定却不多,致使部分金融机构产生了重机构设立、轻机构撤并的不良倾向。
(一)正确处理好机构撤并中的两大关系
1.正确处理好机构撤并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一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在机构撤并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保证一旦出现风险时能及时有效化解;二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在撤并前做好对参与撤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保密教育、防止消息过早泄露而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撤并过程中加强对储户的宣传解释,防化外生性金融风险;四是要求金融机构适时将撤并消息向当地政府部门和当地其他金融机构通报,以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理解支持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确保撤并工作顺利安全。
2.正确处理好机构撤并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资源的配置,实现经营网点布局的合理化,网点建设的科学化;另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因应当前金融形势的最新变化,审慎权衡机构撤并的利弊。尤其在当前国家提出重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大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看到将来“三农”发展对农村金融发展孕育的经济机会,防止“设立机构一哄而上、撤并机构一哄而下"现象的出现。
(二)金融监管部门要更新监管理念,强化风险监管
银监部门在金融机构撤并审批过程中,要改变“重合法性、轻合理性”的做法,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撤并方案的合理性、善后处理措施的周全性等实质性内容的审查监督,避免其决策失误造成盲目撤并。此外,在审批撤并申请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当地金融机构的分布以及金融资源的流失问题。在金融机构的撤并过程中,还要密切关注外生性金融风险对撤并金融机构以及当地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力争将金融风险消灭有既发之初。
(三)金融机构要树立发展观念和大局意识,慎重撤并乡镇一级金融机构
一是要树立发展观念和大局意识。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各乡镇经济长远发展的潜力前景、资源状况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布局的基础上,再做出是否撤并营业网点的决定。一是要从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公平合理的撤并方案。以渔涝分理处撒并为例,即使农业银行不能及时获得所有储户同意“将存款转人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撤并方式,也可以尝试采用分类处置的办法,即对于同意将存款转人当地金融机构的储户存款进行打包,再进行移交;对于一些未能及时取得联系或不同意将存款移交当地金融机构的储户可以办理提前支取或由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接收。如此一来,既可规避金融机构撤并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又可为储户提供取款方便,避免储户可能遭致的利息损失。
三是在撤并结束后,撤并金融机构的上级行仍有责任在撤并地继续做好包括宣传解释、业务咨询在内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以恢复储户的信心,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形象。
(四)完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撤并行为
农行营业时间金融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有关金融监管法规,进一步细化对金融机构撤并基层营业网点的规定,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营业网点的撤并行为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防化金融机构撤并所引发的金融风险
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撤并地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机构设置所限,可能在审批金融机构撤并边远地区营业网点的申请中,容易出现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故在审批金融机构撤并申请时,适当咨询一下当地人民银行的意见,有助于科学行使审批权,防止金融机构撤并中的不理性行为。此外,及时将金融机构撤并的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通报,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的职能,确保金融机构撤并过程中的金融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机构与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的部门的沟通协调。金融机构在机
构撤并前要主动将撤并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争取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金融机构撤并的宣传解释工作,把撤并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范围和最小程度以确保金融大局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