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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银行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农业银行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农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农业银行各级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分行及以上内设部门正、副总经理,总行处级及以上干部。 农行营业时间
第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农业银行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农业银行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集中采购、出具保函、存款证实书、选聘中介机构等;
(四)违反规定以各种方式为企业、个人融资,充当资金掮客;
(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农业银行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农业银行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农业银行财务制度的活动;私存私放公款;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审批、办理信贷业务,利用职权操纵、干预、影响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有关正常工作;
(二)向农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利用职权,在资产处置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减免债权、转让资产、租赁资产、置换资产、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和权益性投资、重组不良贷款、核销呆账;
(四)违反财务授权,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财务事项,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财务事项,审批通过需财审会审议而未经财审会审议的财务事项;
(五)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或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六)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隐瞒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隐患;
(七)其他利用职权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农业银行领导人员应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不得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将本行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本行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以及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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