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养⽼保险可补缴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补缴基本养⽼保险费⼯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补缴范围(⼀)⽋缴养⽼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2018年6⽉30⽇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所形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养⽼保险可补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补缴基本养⽼保险费⼯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补缴范围
(⼀)⽋缴养⽼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级统筹的⽤⼈单位,2018年6⽉30⽇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所形成的⽋费,经⽤⼈单位与地⽅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缴养⽼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
养老保险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单位及其职⼯,可补缴2018年6⽉30⽇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保险费:
(1)⽤⼈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之⽇起为职⼯全员参保。需为职⼯补缴在单位期间养⽼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份实⾏个⼈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1986年10⽉;原临时⼯1990年3⽉;原固定⼯1993年1⽉;乡镇企业职⼯2003年1⽉,下同)。
(2)⽤⼈单位未及时为职⼯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单位或个⼈提出书⾯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资收⼊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企业和个⼈共同缴费之⽉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保险费。
(3)职⼯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份实⾏个⼈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保险费。原⾏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按照原⾏业开始实⾏个⼈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保险费后,2018年6⽉30⽇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并按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条、第三条规定执⾏。
2018年6⽉30⽇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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