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整理
    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准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是人们晚年生活的一份重要保障,由于种种缘由,许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针对此类状况,河北省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由于需补缴的状况简单多样,有关部门依据不怜悯况制定了不同的补缴政策。
    参与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缘由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补缴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加收滞纳金。
    符合下述状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
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准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根据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根据原行业开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补缴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退休;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敏捷就业人员缴费方法连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发的'《冀人社发〔2023〕4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政策,12 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到底;对于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执行原政策。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必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公示后上报,同时供
应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方案内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原始材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时,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携带《审核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后再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根据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挨次,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在6月30日之前补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7月1日以后补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有优待政策。询问电话0335—3262753、0335—326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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