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劳社〔2002〕7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精)
云劳社〔2002〕76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发布《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操作性问题。现特就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养老保险补缴
1.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从1986年10月1日国发[1986]77号文件实施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凡符合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200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离开单位之后至1995年9月30日前的时间,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于2000年10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审批表》(表附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原始档案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办理有关补缴手续。
4.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到2002年12月31日止。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金计发问题
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
证之日起计算。
五、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
1.符合参统条件的新参统集体企业,参统前已由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其待遇按云劳社[1999]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列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暂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2.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半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可按规定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问题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一次缴纳一季、半年、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缴费时间满12个月为一个缴费年度。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累计达不到15年的,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原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以本人的原始档案为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并且连续满5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现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七、农民合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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