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7.02.16
∙【字 号】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
、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 “视同缴费年限”即N同为被保险人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缴费工资指数”即Z同指数为1;“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即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含实际缴费年限)。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分别以1992年10月1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满整年度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下同)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 Z实指数;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Z实指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算公式及其指标解释见附件1。
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被保险人,执行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比较时,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一)本办法执行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应自批准转制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转制的文件或证明、编制部门下达的撤消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的复印件、原编制之内的在职人员名单、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名册(上述资料一式三份),经核准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转制单位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转制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在单位转制时已经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水平不再变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列入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见附件2。
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与统筹范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的被保险人,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水平,下同)与按183号令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机关、事业单位办法高于183号令办法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加发补贴,补贴比例逐年递减。转制第一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以外的部分,由单位支付。被保险人按机关、事业单位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自单位转制的第六年起,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时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
转制单位已经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
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与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发生重合时,如果被保险人封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水平高于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办法和183号令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规定比例加发补贴。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统筹范围的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执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京政办发60号文件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
期,与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五年过渡期重合的2006年和2007年,遇有被保险人封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水平高于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3]37号)规定办法和183号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规定比例加发补贴。
(三)本办法执行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补建个人账户的中央转制单位的被保险人,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确认的,自转制当年至转制前五年的本人应缴费工资基数,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京劳社养发74号文件关于没有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中央转制单位的被保险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国家规定的转制参保时间的上月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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